上海商学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沪商院财〔2014〕2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完善经费使用的签报审批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教育经费有序、正常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日常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日常公用经费是指为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财权和事权相配套的原则,由各职能部门和二级院系依法使用和管理的各类经费。
(二)日常公用经费原则上不允许用于学校在职人员的劳务费开支。
(三)校外人员来我校提供有偿服务而支付的酬金,可按服务性质或内容在部门相应经费项目列支。
(四)学生经费(如:本专科生奖、助学金、毕业生就业经费、学生活动费等),必须用于与学生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二、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项目、教育高地、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经费。
(二)各类专项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类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四)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外来横向科研经费拨款单位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由财务处统一代扣税并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三、关于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经费支出审批依据学校 “三重一大”经费审批限额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