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的通知
2016-09-21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的通知

 

                                                        沪商院财〔2014〕202号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根据市财政局颁布的《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要求,为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学校严格执行《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非预算单位人员不得办理公务卡),学校决定从2014年3月起开始办理公务卡申请,请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尽快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尽早办理,以免影响工作。
    一、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 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工资、劳务费等支出(如: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稿酬、翻译费、评审费等;)
  4. 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财务部门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预借现金业务。
    二、通过公务卡办理的经济业务,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和报销
  1. 职工持公务卡在信用额度内透支办理各项公务支出,并且索取正式发票和刷卡凭证(如:签购单、电子支付凭证)。
  2. 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个人的信用额度内使用;当月发生的公务消费,必须在还款到期日10个工作日前,到财务处进行审批报销,以免超期还款造成罚息及个人信用扣减等不利后果。职工应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养成及时报销还款的习惯。如因职工个人报账不及时而造成逾期还款罚息和个人信用扣减等后果的,由职工本人承担。
  3. 公务卡报销和其他报销一样,同样执行学校经费审批和报销程序,由会计人员审核报销。
  4. 根据会计人员审核后的公务卡报销单,国库将公务卡报销金额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到报销人员的公务卡内;审核、审批未予通过的,属于个人消费行为,由持卡职工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三、公务卡日常管理
  1. 公务卡不仅可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内的业务支出,还可用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公务刷卡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进入报销环节后,确定属于公务消费后予以报销;对于审定不属于公务消费的,由持卡人负责还款,财务处与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
  2. 因个人报账不及时或逾期还款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公务卡若丢失,请及时挂失,以免被他人恶意透支。
  3. 公务卡终身免年费、免挂失和补换卡手续费等。

  附件
  1.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 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3.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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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1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支付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指零星印刷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
各类手续费。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8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9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0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11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3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1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5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6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注:1.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仍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2.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支付目录。
附件2
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沪财库〔2012〕57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监察局,本市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07年推行以来,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仍有一些市级和区县、乡镇预算单位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影响了改革进程。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市级预算单位要实现公务卡使用的全覆盖。市级相关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覆盖到所有基层预算单位(涉密单位除外)。尚未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要抓紧启动改革,不迟于2012年11月底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已办理公务卡尚未激活、使用的预算单位,要加快建立公务卡使用制度规范,督促工作人员在公务消费时全面使用公务卡。
  (二)提高区县、乡镇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的覆盖面。凡实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区县,要加快将公务卡制度改革覆盖到区县、乡镇所有预算单位,并将公务卡支付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尚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区县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先行进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待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将公务卡支付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确保2012年年底前将上述改革按规定覆盖到所有预算单位。
  二、完善公务卡相关制度建设
  (三)完善公务卡管理办法。各区县财政局要参照《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45号),健全完善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
  (四)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沪财库〔2012〕39号),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各区县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年底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
  (五)建立公务卡制度改革考核机制。为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市财政局将围绕“办卡率、激活率、刷卡率、现金率”等指标对市级预算单位和各区县公务卡制度改革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各区县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务卡制度改革考核机制。
  三、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六)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IdentificationNumber,BIN)为“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卡。对于之前已经核发、未采用专用BIN的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当进行清理和登记,并及时做好银联标准公务卡的换卡工作。
  (七)规范公务卡发卡程序。预算单位要与公务卡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严禁为非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公务卡发卡程序和要求办理发卡,在本市公务卡管理系统中对预算单位申请的办卡信息核对一致无误后,方可发卡。对于因遗失、损毁等原因补办公务卡业务的,预算单位和公务卡代理银行必须及时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维护,确保公务卡信息真实、准确。
  (八)加强公务卡日常使用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报销工作规程,规范公务卡支出行为和加强报销凭证审核管理。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公务卡管理办法,督促和指导区县预算单位通过完善内控制度,以加强本单位公务卡日常使用管理。
  (九)加强公务卡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公务卡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优化和完善公务卡管理系统,提高公务卡管理系统运行速度和稳定性,确保公务卡消费信息传递准确、及时;要在制度和技术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务卡信息安全,严禁对外提供或泄露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
  四、改进公务卡制度使用推广环境
  (十)加强宣传培训。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使公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务卡的具体使用方法和安全用卡知识,单位财务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管理规定和报销还款具体操作,提高办卡、用卡积极性,为推广使用公务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一)提高公务卡代理银行服务质量。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简化办卡手续,缩短办卡流程,及时传递对账、消费、还款等自动提醒服务信息;加强公务卡数据统计,密切关注公务卡使用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反馈。
  (十二)进一步改善公务卡受理市场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协调与公务支出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企业积极受理公务卡。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确定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及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供应商时,原则上要将受理公务卡作为前提条件。公务卡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要扩大销售点终端(PointofSale, POS)机具布设范围,加大布设密度,增加机具数量,提高运行质量,严禁签购单与发票户名不一致情况出现。
  五、监察机关协助推进公务卡制度
  (十三)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执行公务卡制度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六、及时准确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十四)各区县财政局要按照《关于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信息上报和通报制度的通知》(沪财库〔2012〕35号)规定,按时报送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
  (十五)各区县财政局要规范公务卡数据统计,对本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数据,应当与代理银行数据核对一致,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六)各公务卡代理银行应定期对本银行发放的公务卡数量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报送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监察局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3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8〕45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深化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上海市深化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沪财库〔2007〕31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公务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  本市公务卡是具有银联标志的标准信用卡。卡面图案统一设计,卡号以“628”开头。公务卡代理银行应按照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作发行公务卡。
  第五条  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开卡、报销和销卡工作。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用于公务消费的适用范围是: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七条  预算单位可在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管理系统办理。
  第九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预算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主管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发生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等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公务卡用于预算单位公务支出的支付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七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
  第十八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补办业务。补办后,由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将补办信息告知预算单位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银行卡签购单。持卡人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预算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预算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持卡人报销时,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消费签购单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检索号”,从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本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二)未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的预算单位待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按照已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预算单位的公务卡报销程序办理报销。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本市各发卡行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公务卡结算和清算行为,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四)负责办理公务卡还款资金的清算工作。
  (五)督促各发卡行完善其行内清算系统,并做好日常维护等工作。
  (六)会同财政部门监督和检查商业银行办理公务卡支付和还款等有关业务。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为财政部门传送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消费支出及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建立完善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卡行进行网络连接,及时接收公务卡消费信息。
  (三)加强对公务卡信息的保密管理,防止公务卡各类信息的泄露,并与预算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四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如有违反,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公务卡改革顺利进行,公务卡运行过程接受市审计和市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内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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