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资〔2014〕73号)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保管的基本要求
1.设备登记完整、齐全,账物相符。
2.随机附带的技术资料(包括贵重仪器设备的合格证、技术说明书、图纸、验收单、保修卡、维修记录等)妥善保管。
3.仪器设备外观应保持整洁、摆列有序。
4.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一般性故障由部门自行处理和修复(保修期内除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报修申请,经维修经费管理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送修或上门维修;不能修理或无维修价值的,由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认证签字后送仓库待报废。
二、仪器设备使用的基本要求
1.有健全完整的使用管理制度(如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安全制度、学生实验实训守则等)和使用登记制度。
2.加强日常的维护管理,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0%以上,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三、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
1.部门内各实验实训室借用仪器设备,应向本部门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后到管理员处办理出借手续。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并按时归还,若有损坏或丢失,借用人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2.部门之间相互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其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双方领导同意后,到管理员处办理出借手续,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才能借用。若有损坏或丢失,借用部门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3.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因教学工作需要而配备给教师、技术人员专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管理员处办理出借手续。若有损坏或丢失,借用人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4.出借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应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详加验收,若有损坏或丢失,借用人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5.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拨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设备调拨转移工作,并做好设备保管资料的转移手续。
6.教职工调离或退休时,必须办理其保管或借用的仪器设备转移或归还手续,经部门领导签字后,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
1.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仪器设备交接流程
设备移出部门实物保管员填写一式三联仪器设备交接单,接受设备人员清点实物和查看条形码完备后在“接收人”一栏签收,并取得第二联(设备移入部门记账联)作为其登记实物保管帐设备增加的依据。
设备移入部门实物保管员根据第二联(设备移入部门记账联)登记实物保管明细帐。
设备移出部门实物保管员根据第一联(设备移出部门记账联)登记实物保管明细帐。
设备移出部门实物保管员每月末(周二、三、四)将第三联(资产管理处存货帐记账联)交资产管理处。
设备中心存货管理部门根据第三联(资产管理处存货帐记账联)登记设备存货帐。
各部门实物保管员每季末将实物保管帐电子稿发资产管理处。
2.仪器设备交接单
编号:
名称 | 条形码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原安置地点 | 现安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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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原因 | 使用部门变更 | 暂移仓库 | 移报废仓库 | 保管人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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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部门(移交人): 接收部门(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移交部门负责人(签名): 接收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留存一份,设备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