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预开发票(结算票据)”的规定(试行)
沪商院财〔2014〕206号
为加强票据管理,严格财务手续,保障学校经济权益不受影响,维护经济秩序,依法、有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校内办理“预开发票(结算票据)”手续的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规定,发票一般不预开,项目负责人应尽量要求合作方将款项先汇入我校银行账户。特殊情况需预开发票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预开发票”手续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开具票据申请表》(《开具票据申请表》请到财务处网站下载),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凭《开具票据申请表》和完整的项目材料到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予以预开发票。
三、项目负责人预开发票后,必须督促合作方将款项及时、足额汇入我校银行账户;如合作方因故不能将款项及时汇入我校银行账户的,应要求合作方退回预开发票,并交回财务处注销作废;不能足额汇款的,应将预开发票退回交财务处,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给对方开具发票。
以上开具的发票所产生的税金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四、办理“预开发票”的责任人为校内项目负责人。凡已预开了发票却在规定时间没有到账的,将不再对该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办理预开发票业务。
五、办理“预开发票”期限一般为20个工作日,对超过期限、款项仍未转入学校账户或未收回预开发票,又不能及时说明情况的,将予以全校通报。
六、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简称“结算票据”)原则上也不预开,确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也须填写《开具票据申请表》,确保款项在有效时限内到帐。在规定时间未到账的,处理办法参照第五条规定。
七、在财务处同意开具票据的情况下,经办人须事先和付款方沟通确定所开票据的“单位名称、项目内容、金额”等具体事宜,开出之后一般不予调换。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