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2016-09-21
 

  
                                                           上海商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沪商院财〔2014〕2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根据“大收大支”的要求,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学校预算需根据“口径”的范围,既要反映学校资金收支全貌,又要利于掌握和控制学校收支总体规模。预算时期要与会计核算保持统一口径,及时分析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  预算编制依据和原则
  第五条  学校依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的财力,编制本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统筹安排支出项目,不编制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第七条 收入预算遵循完整性与稳健性相结合的原则。完整性是指凡是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的收入都要纳入学校预算。稳健性是指对不确定性收入不作为预算收入的编制依据。
  第八条 支出预算贯彻“统筹兼顾、分清主次、确保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当年财力,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在资金安排上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在确保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行经费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学校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九条 预算编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从学校和各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对编制程序和方法、标准和定额、资金分配等,加强科学论证,努力做到客观、公正、透明,确保预算资金分配的合理性。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为体现预算编制过程的公开透明,保证预算信息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充分沟通,学校年度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
  (一)“一上”:学校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和提出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
  学校财务处依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对各部门的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分析、汇总,提出“一上预算”建议方案上报市教委。
  1. 学校财务处提早部署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使各部门明确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要求;
  2. 各部门完成预算信息和数据的采录、编制、汇总和审核工作;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立项初审和论证。
  (二)“一下”:学校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和各部门的“一上预算”计划,下达预算控制数。
  1. 学校财务处完成预算年度财力的测算工作;
  2. 学校财务处确定预算年度支出绩效评价项目;
  3. 学校财务处会同审计处及相关部门,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完成对各部门“一上”建议数的审核平衡工作,并将预算控制数下达至各部门。
  (三)“二上”:学校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修正预算并上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和各部门上报的“二上预算”草案进行汇总调整,报送校党委和校长办公室审议批准后上报市教委。
  1. 学校各部门对学校财务处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进行确认,或对项目支出内容进行适当修正;
  2. 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财务处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报送本部门的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3. 预算修正原则上不得突破“一下”控制数。
  (四)“二下”:学校财务处将依照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批复到各部门。
  1. 学校财务处完成对预算部门“二上”收支计划的核准和综合平衡工作;
  2. 学校财务处按程序将预算草案分别报送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审查决定和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
  3. 学校财务处在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及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预算之日起一周内,将预算(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到各部门。
   在“二上二下”的过程中,各部门与学校财务处随时可就预算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及时、充分地交流有关预算信息。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教育收费)、其他收入组成;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项目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组成。
  第十二条  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人员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教育收费)组成。
  二、人员数按照财政规定日期的实际在编人员数编制。
  三、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按照财政规定开支的项目和范围按实编制。
  四、未列入财政性经费安排的人员经费由事业收入(含教育收费)和其他收入补充。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公用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含教育收费)等组成。
  二、学生人数按照财政规定日期的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编制。
  三、各部门的日常运行经费预算按三年的预算执行平均数作为参考,综合学校当年实际财力合理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专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补助收入及事业收入(含教育收费)等组成。
  二、学校各相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首先组织立项申报工作,组织专家对立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立项论证,并根据专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原则,依据轻重缓急予以排序,然后经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再按照市财政预算申报要求,编制专项资金申请计划;其次学校对相关部门上报的已论证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进一步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建立学校“专项经费项目库”。
  三、财务处会同审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汇总平衡全校各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轻重缓急安排学校年度专项项目经费预算初稿,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决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年度财务收支严格按照“二下预算”执行,原则上超支不补,结余核销。
  第十六条  预算中纳入政府采购、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一经批复,学校财务处须根据批复的预算对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需对财政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应遵循必需、必要的原则,要依据充分、理由合理,说明翔实、测算准确。一般先在部门预算总额内调剂,因特殊情况等需追加经费预算,必须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学校预算调整的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
  学校每年6月份起启动预算调整,根据调整金额不同,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或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14〕37号)的规定,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正式调整预算。
  学校每年10月份对尚未启动的专项项目经费进行协调统筹。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财务处定期向学校各预算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支出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正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各预算部门的预算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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