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生损坏、偷窃仪器设备赔偿办法
2016-09-21
 

上海商学院学生损坏、偷窃仪器设备赔偿办法

(沪商院资〔201469号)

本着爱护国家财产,小心使用仪器设备的原则。为避免非正常原因损坏和丢失仪器设备,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学生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造成仪器损坏,应立即报告指导老师,说明损坏原因,故意不报者按故意损坏处理。

二、教师或管理员应对仪器损坏的责任提出正常损坏(如反应条件恶劣、仪器老化等)、非正常损坏和故意损坏的意见。正确操作损坏由老师写明情况交管理员,非正常损坏和故意损坏由学生写明情况,老师提出处理意见。

三、赔偿细则:

(一)非正常损坏,是指因操作不当或失误等原因引起的损坏。

1.损坏仪器设备的价格在贰佰元以下的,一律按仪器价格的50%赔偿。

2.损坏仪器设备的价格在贰佰元以上(包括贰佰元)者,根据具体情况,由指导教师和管理员确定赔偿金额,开出赔偿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由学生保留,一份交财务处)。

(二)故意引起仪器设备损坏或发生偷窃行为,一经发现,交由校保卫处进行教育处理,对于损坏或盗窃的仪器设备,一律按原价赔偿或归还原物。如未经老师或管理员同意打开电脑机箱,视作偷窃行为;以上三种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上报学生所在的系或二级学院进行备案或作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如发生赔偿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本赔偿细则确定赔偿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开出仪器设备赔偿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校财务处,一份交学生,由学生凭管理员开出的赔偿单将赔偿款缴校财务处,财务处反馈给学生收据,并将收据交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做好有关情况记录。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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