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资〔2014〕76号)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范围
1.产品巳属淘汰的,达到报废年限的;
2.设备老化,购买不到维修配件,无法修复的;
3.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的;
4.设备本身缺陷,精度和技术指标都达不到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申报
1.对于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部门设备管理员提出申请,填写仪器设备报废单。对于不足年限且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报废要说明报废原因,经部门领导签字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鉴定,并将有关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按国家固定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处理。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应专家鉴定组审核后,由分管校长批准同意后,再作相应的处理。
2.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对报废的设备进行处理或私自拆件,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仪器设备报废后,要及时做好销账回收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