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2016-09-21
 

 

                                     上海商学院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沪商院财〔2014〕204号


  为了加强发票、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防止票据管理中的违纪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商学院事业法人范围内票据的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的管理。
  二、学校使用的票据应向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凭核定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统一领购。《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和《财政票据领购证》只限本校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的票据进行收费行为。
  三、校财务处是本校票据的职能管理部门,设票据专管员,负责对票据的申购、登记、保管、发放、内部领用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四、财务处对校内各部门的票据领用实行二级管理,各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使用及核销管理工作,指定人员若有变更,须及时向财务处备案,同时**管理交接手续。
  五、向财务处领用票据(只可领用“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采取“领用证”制度,必须正确填写“上海商学院收据申领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批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才能向财务处办理领用手续。
  六、各部门指定人员领用票据后一律不得转让出借,若交由其他人员开具,后果由票据领用人承担。
  七、各部门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正确记录票据的申领、使用、结存情况。
  八、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调换。
  九、开具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务必做到票款相符,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收费项目、标准合法,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一张票据如有两个以上项目,须分别填写,并在收据联加盖上海商学院收据专用章。各单位开具票据和收取现金的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两个人同时分别操作。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十、如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完整,以备检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由校财务部门报告市财政局处理。
  十一、应根据收费项目性质正确使用票据,按照票据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票据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十二、各单位领用票据,由财务处核定领用范围和数量。对相关部门领用办学点使用学杂费专用收据的,应在财务处核定的范围内按规定领取、开具、缴款及核销,如有暂时不用的票据,应及时交还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十三、各部门领用票据,可在财务处核定的领用范围和数量内滚动使用。票据使用完毕必须及时核销,已使用票据核销后,方能再在核定的领用范围和数量内领用。
  十四、各部门使用票据,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解缴财务处入账。
  十五、财务处定期对票据进行检查,核对收、发、结存数是否相符;收发手续是否完备。超过规定期间尚未注销的票据,要查明原因,及时催缴。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校审计处、监察处通报情况。对未使用学校核发的统一收款票据或以白条代替收款凭证的,一经发现一律按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六、为加强票据管理的力度,学校审计、监察部门不定期对财务处票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务处应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各部门领用的票据进行监督检查其使用、核销等情况。
  十七、凡符合校办企业界定条件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公司,其票据管理办法直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十八、违反票据管理法规,导致单位或个人未交、少交款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票据使用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领取、使用、缴款、核销的,财务处有权暂停该部门的票据领用权利,待整改后再予发放。若发现损(撕)毁票据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当事人须向校财务处递交书面报告,财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校领导及主管部门汇报。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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