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6-09-21
 
                                                    关于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试行)

 

 

                                                       沪商院财〔2014〕209号



  
  随着我校教学、科研等事业的快速发展,财务部门的核算业务量及现金流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审批手续,方便广大师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填写专用报销单,并将真实合法、内容完整的原始票据整齐粘贴于报销单背面。报销单上的日期、事由、具体内容以及经费归口、附件数等必须填写完整,缺一不可,且报销单及原始票据均不可随意涂改。
  第二条  凡到财务处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票据必须是由财政局或税务局统一监制发放的,并需加盖出票单位清晰有效的专用章。票据抬头必须是“上海商学院”;票据上的日期、项目(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各栏填写规范准确,票据报销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条  凡购买办公用品、资料、材料等,支付印刷费、复印费、加工测试费、协作费、广告费等,单张金额在500元以上(含500元),需提供供货单位盖章的清单。
  第四条  凡购买进口图书或在国外杂志发表论文,需要附信用卡支付确认单或银行购汇转账单。以外币形式支付的费用报销,凭报销人提供的换汇水单,或银行消费记录清单,或境外消费还款清单结算;如无换汇水单、银行消费记录清单、境外消费还款清单,则以填制报销单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现钞卖出价结算。
  第五条  凡购买书籍,需经图书馆的审核验收;凡购置固定资产或低值耗材品,需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入库;版面费、培训费需要另附出版协议、用稿通知、培训通知等。租车费、广告费、协作费等需另附合同(协议)。
  第六条  差旅费报销,原则上一次一报;两次以上差旅费不能合并报账;单次差旅费不能分两次以上报账。并附相应的出差报销原始凭证。
  第七条  出国报销需要附相关签报。出国期间在国外购买图书和设备等,也需要附出国签报;出国旅费报销需要提供电子客票或行程单和登机牌;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购买机票,需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发票及行程单和登机牌。
  第八条  基建、修缮等工程类支出报销,按规定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预防和降低现金周转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单张发票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根据市财政局颁布的《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沪财库[2012]57号)要求,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支出的,不论金额大小,均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举办会议费用报销,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议程、会议纪要;若委托校外会务公司承办的,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会务协办合同(协议)及结算清单。
  第十二条  如办理现金借款业务,须写明借款时间、事由、款项归口、借款人、相关文件等信息。借款人应是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和非本校教职员工不能办理借款业务。原则上当年借款当年结清。
  第十三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以下发票不能报销:①信息不完整、破损、涂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发票;②注明“仅限个人使用”字样的发票;③怀疑是伪造、变造的虚假发票;④购买烟酒、礼品的发票;⑤兑奖联被刮开的发票;⑥已过报销期限的发票;⑦其他不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的发票。
  第十四条  日常公用经费报销审批流程
  日常运行经费报销,依据学校“三重一大”经费审批限额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报销审批流程
  1.学科建设、科研项目(含横、纵向课题)等,由学校科研处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预算编制,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经费审批限额及学校科研管理办法予以报销;
  2.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归口学校教务处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申报,递交教务处审批,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经费审批限额及学校教学经费管理办法予以报销;
  3.其他专项经费按照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编制预算,履行报批手续,财务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经费审批限额及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非学历培训收支审批流程
  各办班部门按规定填写《上海商学院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审批表》和《上海商学院非学历办班费用收支预算表》,清晰填写申请院系、办班名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然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分管校长批示,财务处依据批复和预算予以开具发票和报销。
  第十七条  为了保障现金安全,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每个报销现金的部门及个人,须在报销日前一个工作日11点之前由部门报销员统一与财务处出纳员联系预约,以便财务处及时提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财务处所有。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沪商职院财(2004)第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4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