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资〔2014〕70号)
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有效地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具体情节、价值大小和认识态度,责令责任人赔偿全价、折价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的;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的;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移交等手续造成损坏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际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损坏的;
2.经批准使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的。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出现误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七、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
八、仪器设备损坏,查不出直接责任者,视具体情况不同,由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赔偿。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