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习公用房屋管理,规范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程序,确保房屋实施安全使用,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有关规定,在《上海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公用房屋是指在学校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性质的所有房屋(包括场地和设施)。
第三条 校内公用房屋属教育用房,原则上不予出租出借,已有的出租出借的,履行原合同,并做好相应的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直至合同期结束,不再续签。今后如有特殊情况,且不违反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有利于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二)不影响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以及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经审定后再办理出租出借手续。
第四条 特殊情况需要出租出借公用房屋的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单位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商学院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申请表》(见附件),并由经办人、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单位的负责人和公用房屋管理单位(后勤保障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 将《上海商学院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申请表》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并对出租出借的收费情况依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对于重大的出租出借项目,提请校长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签字相应的合同,相关材料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出租出借公用房屋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六条 出租出借公用房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物业、通讯及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毁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公用房屋,学校将收回房屋并没收全部出租出借收入,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条 出租出借房屋不得用于抵押和对外投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商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商学院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申请表
出租出借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编号 | 房屋名称 | 坐落地点 | 面积(m2) | 账面原值(元) | 租赁起止时间 | 预计收入(元) | 责任人 | 经办人及电话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房屋出租出借理由: 二、房屋出租出借方式、范围内容以及拟定租金等: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后勤保障处意见 | |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意见 | |
| | | | | | | | | | |
注:对于重大的出租出借项目,提请校长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