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工作,规范发放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实行分类管理、限额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须严格执行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如因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根据经费性质和来源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类别
第四条 专家咨询费是指邀请校外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以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通讯等方式进行论证、鉴定、专业咨询等所支付的咨询费用。
第五条 劳务费是指聘请或邀请校外人员参与学校有关工作的劳务酬金,根据校外人员性质以及从事的工作内容分为:
1.讲课讲座劳务费:是指聘请校外专家开展各类教学科研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形势政策报告和短期培训授课等所支付的劳务报酬。校外专家一般应为知名专家学者、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或某项技艺等方面具有较全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士,包括企业高管。
2.评审指导劳务费:是指聘请校外专家以现场或通讯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职称评审、竞赛评审、成果评审、论文答辩、考试命题、招聘面试、评标验收等所支付的劳务报酬。校外专家一般应为知名专家学者、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或某项技艺等方面具有较全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士,包括企业高管。
3.其他一次性临时劳务费:是指因突发事件处置和突击性项目等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人员完成一次性任务发放的劳务报酬。包括勤工助学计划之外临时聘用学生发生的劳务费。
第三章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如下: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上限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上限15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根据咨询形式的不同,区分下列情况执行:
1. 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按照规定标准的60%执行;不超过两天(含两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标准的50%执行。
2.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咨询的,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标准的20-50%执行。
第七条 劳务费发放标准如下:
1. 讲课讲座劳务费: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上限1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上限1000元,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他人员每学时上限500元。
讲课讲座劳务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学时。
2.评审指导劳务费:全国知名专家学者上限3600元/人天,每半天上限2160元/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上限2400元/人天;每半天上限1440元/人;其他人员上限1500元/人天,每半天上限900元/人;采取通讯方式开展评审指导的,按次计算,每次上限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3.其他一次性临时劳务费:一般临时性劳务用工费的计发标准最高800元/人天。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临时性劳务用工费可上浮50%执行。
第八条 上述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上限,各部门、学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坚持公开公正、节俭节约使用劳务费预算的原则在限额内发放。确需超过上限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发放标准可按税后发放额执行。
第十条 以下情况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1.上级部门已有文件或规定明确计发标准的;
2.校外合作单位(经费来源部门)已有规定明确计发标准的;
3.外来各类专项经费(含非学历培训、援外培训、横向课题等)已明确核定劳务费预算或者合同已约定的。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各项目组负责人是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部门、学院、项目课题发放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学院应根据劳务人员实际提供的劳务服务价值和本办法规定的计发标准进行发放。
专家咨询费、讲课讲座劳务费、评审指导劳务费和其他一次性临时劳务费的发放,须完整填写《上海商学院校外劳务人员审批表》(附件1),登录学校网上报销系统填报报销单,按照审批程序签字后,报送财务处发放。若首次发放,发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时间提前上报待发劳务费人员的基本信息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正面、银行卡复印件正面、工作单位、职称或职务、联系电话等)交财务处录入学校薪金系统;如有涉及给外籍人士发放劳务费的,另外再填写外籍专家信息表(附件2)。
学生劳务填写《上海商学院学生劳务审批表》,通过学生津补贴系统发放。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发放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单笔发放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学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一般应通过转账发放至领款人本人的银行卡中。特殊情况、特殊人士需要现金一次性支付的,需书面申请,并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建立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公开透明的发放机制,杜绝多发、乱发、滥发、套取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对本项目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发放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劳务费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原则上不得聘用中层干部和各项目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凡确因工作需要须聘用上述人员并领取劳务费的,相关部门或学院须在劳务事项发生前填写《特定人员参与学校劳务事项备案表》(附件3),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在学校从事相关劳务事项。
第十八条 同一项工作中符合多种劳务费发放情况的,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各部门(学院)发放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实行审计、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同意实行“特区”管理的部门(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按不高于本办法发放标准的原则,制定本部门(学院)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遇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调整,学校将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