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工作的管理办法
2016-09-21
 

上海商学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工作的管理办法

(沪商院资〔201471号)

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档案工作规范》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属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万元)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均由校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可以将技术资料复印后留存。

二、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的档案资料,由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

三、精密贵重教学仪器、大型设备档案的立卷归档范围:

1.请购报告、上级机关批复文件、论证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等材料等由

资产与设备处整理归档。

2. 商品检验证书、合格证、说明书、装箱单、附件备件清单及全套随机技术文件由使用单位整理归档。

    3. 验收报告、索赔资料、检修记录、故障记录、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意见、在使用养护维修中产生的图纸文件材料由使用单位归档。

四、购置的仪器设备到校后,除使用单位外须有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在场开箱验收。移交使用单位时,应将属于档案内容的全套随机文件由使用部门收藏,以便整理归档。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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