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沪商院财〔2014〕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资金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和学校下拨的具有专门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十二五”内涵建设经费、教学改革经费、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和教材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章 专项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一)按照专项资金的相关申报要求和学校的整体发展需要,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立项申报工作;
(二)牵头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对立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立项论证,并依据轻重缓急予以排序,然后经报分管校长审定批准后,再按照市财政预算申报和市教委项目申报要求,编制专项资金申请计划;
(三)学校根据经费情况,对已论证立项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项目资金论证,由财务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形成学校专项项目库。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等禁止性条款的费用和超出立项批准时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 学校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报财务处备案。下达的项目经费使用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时,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八条 对专项资金支付接待、劳务、奖励等费用,必须按经费管理的拨款单位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应按照上级规定的完成时间完成,项目的结余资金,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校内专项资金要求在当年内完成,逾期一律收回。
第十条 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如要求学校配套自筹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需申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统筹安排,保证专项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要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结项审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学校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过程跟踪管理制度。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除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验收外,学校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包括资金的使用、项目的执行情况、效益等。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校内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实施的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审计结论。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校内专项经费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制定由财务处会审计处提出,报学校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