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沪商院财〔2014〕2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五条 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不分资金来源和性质,将学校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报审批程序。学校各部门的“一上预算”上报须进行审核、论证、分析和汇总。“一下预算”是学校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下达的“一下”控制数,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和各部门的“一上预算”计划,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预算”是学校各部门根据“一下预算”的控制数,按照轻重缓急、优化支出结构的要求,对“一上预算”进行调整,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的年度预算。“二下预算”是由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核准批复的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
(一)收入预算以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参考,根据预算年度增减因素测算编制。学费和住宿费收入收取后通过“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上缴财政,待核准返回后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二)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与财力情况测算编制。预算力求平衡,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且在执行过程中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按权限层层负责严格审批。
第八条 预算调整与监察
(一)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需对财政批复的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学校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调整。
(二)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财务处定期向学校各预算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由学校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分配。财务处根据财政预算批复,及时下拨预算,合理使用。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指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4.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持证收费。
第十二条 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应该从严控制,对各类支出应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教育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辅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是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四)后勤保障支出是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离退休支出是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是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是学校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的财经纪律。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控制。任何部门都不能无故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学校规定流程处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五)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沪商职院(2006)第4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