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6-09-21
 

  
  
                                                上海商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沪商院财〔2014〕2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缴纳学费接受高等教育是大学生应尽的义务。全校所有学生必须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缴费上学的政策,增强依法缴费的观念,积极主动地按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教材费等。成人教育学历班学生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代办教材费。所有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教材等代办费用按学年预收,根据教材科提供的实际支出情况,一学期一结、一学年一清,多退少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生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学生手册、入学通知等形式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各项学杂费后才能办理注册、选课、考试、实习和毕业离校手续。无故未缴清费用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安排学生入学、注册、选课、考试、住宿和实习。
  第六条 学校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并对学费、住宿费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生收费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具体组织实施。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学生收费项目或提高学生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学生的收费工作。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信息以及学籍变动情况;学生处负责审核和办理学生奖、助、贷、补、减、免等手续,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家庭困难新生缴纳学杂费;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学生缴费政策的宣传与教育等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做好欠费学生的催缴和督促工作。
  第三章 收费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学生缴费实行由银行直接在学生银行卡中扣缴的方式,学生应在开学前规定时间内,将需缴的费用存入学生银行卡中,由银行扣缴。财务处原则上不直接向学生收取现金。
  第十条  新生由学校向银行统一办理学生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缴费标准与录取通知书一起寄给考生本人。学生在报到前,按入学须知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银行卡。财务处委托银行扣缴学生学费,并将已扣缴学费的收据打印好,统一发放到学生所在学院,报到时学生到所在学院领取收费收据,凭收费收据到相关部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银行卡是学生入学及在校期间办理各项缴费以及学校退费、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等事项的结算卡,一人一卡,不得随意销户。因损坏、遗失等原因换卡,应凭新卡、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老生应按照放假须知上规定的时间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学生银行卡中,由财务处委托银行扣缴学生学费,并将已扣缴学费的收据打印好发给班级辅导员,再由辅导员发给学生本人,学生凭收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每年暑假前,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学生学籍和住宿标准发生变动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学生收费信息,以便准确收取学生费用。财务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核对在校生信息,确保下学年学生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财务处通过校园网收费查询系统及时发布学生缴、欠费信息,学校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及学生个人可登陆学费查询系统,实时查询有关学生的缴费与欠费情况。
  第十五条 收费收据是学生缴费凭证,应妥善保管好,遗失不补。因故办理退费手续时须出示缴费收据。
  第四章 缓缴与退费处理
  第十六条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学生,应由本人提交缓缴原因和缴款计划,经班级辅导员、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暂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缴费困难,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的方便。对个人申请助学贷款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在学生与银行办理贷款期间,可先办理缓缴手续,暂时享受学校教育资源。
  第十八条 因故退学需办理退费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学生处、宿管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具体退费事宜。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退费按其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代收费按实结算,一学期一结、一学年一清,多退少补。休学时一般不办理退费,复学后按实际就读时间计算缴费。
  第二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学生休、复学时应凭学籍管理部门的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复学后按随读年级标准收费;留、降级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费;转专业学生按其所转入专业的标准收费;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凭学籍管理部门的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学生缴费情况直接关系到学校正常教学事业的开展。财务处应定期统计缴费情况,及时发布最新的学生欠费信息。各二级学院要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随时掌握本学院学生的缴、欠费情况,积极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工作,确保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时缴清学费,又不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学生,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定期统计各二级学院学生学杂费缴纳情况,计算出各学院未交清学费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生以及欠费比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上海商学院规范学生缴费暂行办法》(沪商院财〔2006〕9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1月24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