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准确。
第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本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校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五)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工作职责是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教代会上通报有关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五)与本部门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公开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学校应当依规定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而未经批准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公开将妨碍学校管理目的实现的;
(六)属于学校及师生知识产权的,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损或者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七)学校各类协议中约定保密的。
其中第(二)项、第(三)、第(六)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本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信息公开网、宣传公示栏、校报、校广播台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须提交《上海商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除校长办公室外,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受理、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每年9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各单位每年7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校长办公室和监察处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商学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