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卡管理,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稳定可靠、规范快捷的运行,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门禁管理、消费、缴费等功能的信息卡片,是校内通用信息卡片。
第四条 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校园卡的管理工作,下设卡务中心。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的制卡、挂失、解挂、注销、商户的接入开通以及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五条 校内商户均可申请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接
入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刷卡消费,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六条 校园卡的持卡人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管
理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校园卡管理权归学校所有,校园卡在有效期满后
将停止使用。
第八条 因校园卡功能拓展带来的新业务,由该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卡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开通。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别
第九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
第十条 校园卡的办卡对象
1. 教工卡:办卡对象为全校教职工以及聘期一年及以上的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人员。
2. 学生卡:办卡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外籍留学生。
3. 临时卡:办卡对象为非全日制学生和短期来校讲学、培训、访问、交流、务工等人员。
第十一条 教工卡、学生卡卡面上印制持卡人的照片、
姓名、工号(学号)等个人信息。其使用范围包括图书馆、餐厅、饮水机、浴室、缴费、自助打印、迎新管理、毕业离校及校内商户等。教工卡的功能根据教职工不同的身份类别而有所不同。
第十二条 临时卡仅具有校内短期消费功能,其使用范
围包括餐厅和校内商户等。
第三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卡的申领
1. 教工卡:由人事处将教职工信息提供给卡务中心后集
中办理。未集中办卡及新入职的教职工持聘用合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
2. 学生卡:由学生管理部门将学生信息提供给卡务中心后集中办理。未集中办卡及缓期入学的学生持校园卡申请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
3. 临时卡:由所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后,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办理。
第十四条 校园卡的使用方法
1. 充值:持卡人可以到财务处现金充值,也可在线充值。
2. 挂失:如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挂失、自助服务终端挂失、一卡通移动端挂失。因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3. 解挂: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解挂或自助服务终端解挂。
4. 补卡: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卡务中心补卡或自动服务终端补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十五条 虚拟校园卡的使用方法
虚拟校园卡对应实体校园卡,虚拟校园卡可以实现实体校园卡的部分功能。学校对移动支付实行实名制,移动支付客户端在绑定虚拟校园卡之后,方可进行支付。
1. 虚拟校园卡的使用范围:消费终端机。
2. 领取虚拟校园卡的渠道:学校“i 上商”APP 已经自
动为所有用户开通虚拟校园卡,也可在支付宝中绑定虚拟校园卡。学校将根据业态发展开通更多虚拟校园卡渠道。
3. 领取交通联名卡(NFC)的渠道:下载“上海交通卡” APP 开通校园联名卡。
4. 交通联名卡(NFC)的使用范围:消费终端机、部分办公室门禁、考勤等。
第十六条 校园卡的期限
1. 教工卡的有效期为教职工聘用合同有效时间。学生卡的有效期为学生的学制。临时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半年。
2. 临时卡有效期满后,由所属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办理卡片延期。
3. 延期毕业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门提供延期毕业的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卡务中心集中办理学生卡延期。
第十七条 校园卡的注销
对以下情况,卡务中心将统一注销校园卡账号,卡内余额需至卡务中心临时激活后至财务处退款。
1. 校园卡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办理延期的;
2. 人事处提供的调离、辞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名单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的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人员名单;
3. 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毕业、退学等离校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校园卡的工本费
教工卡、学生卡的首次制卡费用由学校承担,因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的,需缴纳工本费。临时卡的工本费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商户管理与结算
第十九条 商户需通过后勤保障处向卡务中心申请,方
可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商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经营时,消费终端机由学校统一安装,商户需正常使用消费终端机,故意损坏须照旧赔偿,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为确保资金月末结账的准确性,商户应每日
对消费终端机进行检查。若相关系统设备和线路发生故障且商户无法解决时,应尽快向信息与网络中心报修。
第二十一条 商户信息变更需通过所属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不主动申请变更商户信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经营地点变化需由所属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由信息与网络中心办理移机,自行移机造成商户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电子账务保密,同
时有义务按学校要求,依法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商户每月结算一次,具体业务由财务处办理。
第五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一人一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
让或转借他人。
第二十五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校园卡内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以现金方式支取。
第二十六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尽快与学校信息与网络中心或者保卫处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
卡,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及其他问题者,一经查实,移交学校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校园一卡通
系统及设备,按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并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移交学校保卫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
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一经查实,移交学校保卫部门严肃处理。如触犯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