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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2024-08-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做好学校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

9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服兵国家教育资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按国招生定录取高校新生),服役期间家有规定保学籍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 本办学生指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

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助标准与期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

际缴的学费或用于费的国家助学款(包括本金及全部还之前产生的息,下同)两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新生入学后学减免金额,按校实际收取学费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 学费补偿生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

,补偿资金应当首用于偿还国家学贷款。入伍资资金足以偿还国家学贷款的,学应与经办银行重签订款计划,偿还余部分国家助贷款。获得国家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期限为全日

普通等学历教育一学制期。对复或入学后攻读更层次历的不在学费免范围之;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二次伍,可类比一次入伍享受高层次学历教育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费减资助年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规定的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入伍间为准,入伍已完成规定的业年限,即为学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偿的年限;退复学后接续完成定的余修业年,即为学费减免的限,退役后考入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在专科或本科习阶应征入,以专科或本规定的学习时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偿的年限,按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评审

第八 费补偿或家助学贷款代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按要求在线填写、印《应征入伍兵役高等学校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以下简称《申请表 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国家助学贷借款合同》复件和本人签字的还贷款计划书。

(二)党委武装部、财处、生处对《申请表 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 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将《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县级征兵办对《申请 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 I》原和《入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党委武装部核实。

(五)学生助管理公室复核后,符合条件,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国家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行开具的偿还款票据交寄学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理了生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 退役后自愿校复学或入学学生和退役后

考入的新生,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   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

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 10 25 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

经费使用等情况,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 11 10 日前,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退兵受助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市征兵办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市教委。

第十三 被部队退或除名并被取资助资格的学

生,如学生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市征兵办会同市教委确定。

                第五章

第十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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