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做好学校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评审工作,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
9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
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期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
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期限为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以下简称《申请表 I》,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党委武装部、财务处、学生处对《申请表 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 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 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 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党委武装部核实。
(五)经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
考入的新生,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 10 月 25 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
经费使用等情况,报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 11 月 10 日前, 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退兵受助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市征兵办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通报市教委。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
生,如学生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区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
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市征兵办会同市教委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