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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本科)
2024-08-19
 

第一  

第一 为维护上海商学院正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 上海商学院坚持“以立校、应用为本”办学理念,秉承厚德博学经世济民”校训精神坚持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上海商学院学生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本规适用于上海商学院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生的本权与义

第五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 、公正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与学 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退学处理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

  (七对学校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守学生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履行法律、法规及校章程定的他义务

第三章 籍管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 按国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书, 当年 “ 入学须知” 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


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 新生学后,学校 3 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进行复查。复查期内,必须参加校组织的体检,不合格者,注册。生在检复查时期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与第十条第四款持一致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以上疗单位断不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 学生入学后,学校 3 月内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获得的取资是否真、合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 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类型录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新生复查由教务处、学生处、监察室、二级学院等共同完成,对艺术类、体育类新生做专业课程的复测,复测试卷由学生所在学院保管,成绩上报教务处学籍理部门归档。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身心状况不适在校学习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 每学期开学时 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或者有其他不合注册条件的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系,保证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

第十二 各专业人才培养案是学生修课程必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选修课指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课程目录,针对个人学习兴趣、职业规划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十三 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所修课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分将记入成绩表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


予以标注

第十四 考核分为考试和查两种。考方式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的教学要求制定。考核成绩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考试成绩通常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三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主要来自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态度、出勤率及作业等学习质量的考核;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是由二级学院组织的考核。总评成绩一般由 20%平时成绩、30%期中考试成绩和 50%期末考试成绩构成。期末考试成绩不能单独作为该 课程总评成绩。

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学习以及阶段测验(单元练成绩,完成实验、实习等情况的综合考核,平时成绩考核要素不能少于 3 项。总评成绩一般由 40%平时成绩和 60%期末成绩构成。各种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及实践教学课程,按一门课程要求独立进行考核。

特殊情况下课程的考核成绩比例可由教师根 实际教学安排做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每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大致是:

(一校内理论课程含课内实习实践和考试


15 学时 1 学分

(二)体育课每 15 学时0.5 学分;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形势与政策教育、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计算学分。

学生每学期预选学分原则上不得多 30 ,第

一至六学期预选学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生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六条   已注册学生可以根据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选课一般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除少量选课外,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

学生选课确定后,因特殊原因需终止修读某课程或调整选课要求,必须在开课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终止修读该课程或者办理选课调整手续。

第十七 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确定学习进度、参加项评优考核的据之一

程考成绩与分绩的换算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

等第成

课程学分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6~67.9

C-

1.7

64~65.9

D

1.5

60~63.9

D-

1.0

60

不及

F

0

平均学分绩点按如下公式计算


均学分绩点

其中:a 为课程学分绩点;b 为课程学分。

第十八 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1 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应在规时间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康等的情况综合评定。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学生符合招生条件,但由于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学校指定的二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可安排该生修“体育保健”课。

学生需认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艺术、劳动课程学分。积极参加校内的艺术、劳动活动及相关课程的学习,培养热爱劳动、乐观向上、克服困难的品性,提高社会公德,增强社会责任感,提升人文艺术综合素养,丰富文化底蕴。

第二十 生在修读课或参加实习践过


中,都需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处理一学期中单门课程缺(包括病事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之一任课教师应取消该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所修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注明“缺课”字样,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 核作弊或违纪者, 课程绩以分计并注明“作弊”或“违纪”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并由相关管理部门根《上海商学院违纪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 故缺席课程考试者, 课程以零分计,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 生因故而不能加考核的 应在考核前提供相关证明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有效缓考学生的考核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并按十四规定评定成绩。

结业离校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内的最后一学期报名修读的课程,不能办理缓考。

第二十四条 考核总评绩不及格者,可予以一次考。但以下情况除外:

体育课、军训和种实践教学节不及格的;

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的;


(三)结业离校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最后一学期报名修读的课程。

补考安排在开学前进行。补考通过,成绩记为 60 分,成绩单标注“补考”。

补考未通过或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可报名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必须重新学习:

(一)体育课、军训和各种实践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的;

(三)允许补考的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四)一学期中单门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考核资格的;

(五)无故缺席课程考核的;

六)核违纪作弊的。

第二十六 新学习分为单独组班学习和插班学习两种形式。

学生参加课程重新学习必须在重新学习报名时间选课确认,并按标准纳重学习费。重学习程与修读的其它课程发生时间冲突且冲突时数不


过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时,学生可以至开课学院申请新学习,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学习,但必须加课程的考勤与各项考核

学生不满意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学校允许其重新学习。新学习次数作限制课程核成绩绩点分记入成绩表,并标注“重修”,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经二级学院审核, 教务处认定后, 予以承认并计入学业成绩。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主修课程成绩(学分经辅修学校认可,可抵免辅修课程成绩(学分

学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该课程的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并计入相应课程成绩。

第二十八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利授权等与专学习、业要求关的经历、成果,经学生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可以折算为相应创新创业等课程的学分,计入学业绩。

第二十九条 据专业特点在遵循管理程序的条下,学校对有关课程实行免修制度。


申请条件:以前各学期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点达到或超 3.5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申请时间:免修需在课程前一学期期末放假前提申请,由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在开学第一周单独命题组织免修考试。

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是学生在校从未修读过的课程。各类选修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得免听免考。

第三十条 修考试成绩达 85 及以上可获免听免考资格,其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被批准免修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并获得相应学分。

免修考试成绩达 80 分以上可获得免听不免考格,学生可免去相关课程的课堂听课,但必须参加课程的期中、期末等相关考核。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课程平时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上海商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的,学校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


定的 不得转专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 培养模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事宜通知沪教委

201522 规定,贯通培养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整个就读期间进 行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读间只一次转业机会。转专业一般在该一年第二学进行

学生从原专业转入新专业应修而未修的学分可用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来抵冲不能抵冲的课程必须补修。具体补修的课程由转入二级学院确定。补修原则上跟后续班进行。

第三十三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读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 年份录成绩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教务处审核,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41

号令)第二十条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 入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学生转学况应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将转入学生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 与复学

第三十六 学生可以分阶段成学业,除另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因病经学指定二级甲以上疗单位诊断


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预计需要一个月以上的

(二)学生申请创业,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的

因某种特殊原因,由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同意的;

经学校有关职能门认定须休的其他情形已经达到第四一条退学条件学生不可申请休学。

休学学生应在准一周内办妥学离校手续。二级学院

责督促学生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最多休学2 次,累计不超过2

。学在休学间的关情形按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校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间发的事故学生人自行承担责;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处理。

第三十八 创业申请休学学生 长学习年限可放宽8 ,专升本可放宽5


第三十九 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放军 含中国民武装警察部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籍至退役后 2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复查合格,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批准后,方能向所属二级学院报到复学。

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第五节 退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第(一 款情况者应予业警 ,有列第(二 至第(十)款情形一,学校可予以退 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超过所修总学二分之一者;

(二本科生在校时间达到最长修读年限而未完成学的;


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学、保留学籍期满 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续的;

无故缺席课程考核达 3 次及以上的;

(八)考核违纪或作弊2  次及以上的

九)校期间严重反校纪规且教不改的,

(十)在校修读期间,学业警示 2 次以上(不含2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续。

其它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形,需经校长办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委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


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参加入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六 与结业

第四十三 本科生实学分制,本科学制 4 ,专升本学制为 2 年,除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十条规情形外,根据生各修读的进度,本科学习限可以在 3-6 内浮动特殊况可延长 8 (含休学、保留

学籍其中 5 年至第 8 长期专升本生学限可 2-3 年内浮动,最长为 3 含休学、保留学籍其中第 3 为延期。制为制人才养方案标准论学修满人培养案规定分的际年限,本科毕时的学制均以 4 年计,专升本毕时的学制均以 2 年计。

第四十四 学生在学规定的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的学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审核通过后颁学位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获得学分,但在校期间的处分未解除,可予以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学生须在《上海商学院违纪处分及审批权限实施细则》规定的考察期满后,由本人申请解除处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可按学位授予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四十六 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 完人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仍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学校毕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 予结业的学生, 学校规的最学习年限内通过返校重新学习未通过课程修完人才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换发毕业证书经本人申请且达到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位,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专升本学生除外


第七 业证书管

第四十八 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取时填报的个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学校提供有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 对完成本专业学同时辅修其专业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一 违反国家招规定取得入资格

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撤销对以弊、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的学历证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 历证书和学位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 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 园秩

第五十三 校应护校园常秩序,保障学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 校建立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的组织形式,鼓励生对学工作出批评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问题的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积极向学校和当地政府映。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学校负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商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上海商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上海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文明,懂礼貌,注意公共卫生;团结互助,关心集体,勤俭节约,热爱劳动;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 学生应树社会主义荣观及好的道德修养和社风尚,不得有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卖非法书刊和像制品等


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可在烟区内吸烟;不得从事或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娱乐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具体参见《上海商学院教室使用守则》、《上海商学院学生损坏、偷窃仪器设备赔偿办法》、《上海商学院图书馆读者管理办法》等制度条款。

五十九条 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商学院校园网入网用户守则》。

第二 活动

第六十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术、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展各项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申请加入学生社团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  不得从事与本社团


无关的活动,同时接受学校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均须经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党委宣传部分级审批

第六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四 学校鼓励和支持生参加社会实践、社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国家有关政法规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 励与处

第六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竞赛、课外活动以及社工作等方面现突出的学生, 学校可授予“ 三好学”、“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奖学金或授予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六条 三好学”和“优秀学干部评定请参见《上海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选办法》。

第六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参见《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应在 “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六十八 为鼓励学生全面成才,学校设有项奖学金,奖学金定严格按照《海商学院学生学金评条例》执行。

六十九 生在校期间所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名单应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生效。

第七十条 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参见《上海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权限实施细则》。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 对违纪学生的处要持慎重态度应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当。处分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学生对处或处理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责任进行复查,按《上海商院学生申诉处条例》执行。


第六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沪商院学〔2023144 号文《上海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23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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