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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低值物品管理办法 (修订)
2024-0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低值物品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防止积压、浪费、保证低值物品的及时供应,确保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低值物品是指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所需,单价超过 600 元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低值耐久品是指单价 6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不含)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

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是指单价超过 600 元的玻璃仪器、元件、零配件等消耗类物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低值物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低值物品的职能管理部门,拟定低值物品的管理办法,建立全校低值物品台账。

第五条 使用部门是本部门低值物品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低值物品的采购、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盘

点等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低值物品的采购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采购管

理规定,按需购置,避免囤积浪费。

第七条 低值物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根据工作特点,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二用物品相关的低值物品,要严格管理;对价值小的一般性低值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八条 新购置的低值物品应及时验收,在资产系统内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凭《上海商学院低值资产验收报账单》到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低值物品的内控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领用和发放管理。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及时掌握低值物品库存情况,确保管理有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离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凡个人保管和使用的低值物品,需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在用低值物品损坏或损耗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在资产系统内办理报废/报损手续,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进

行审批,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使用部门的审批结果进行处置并销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时《上海商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办法》(沪商院资〔2019〕140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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