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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低值物品管理办法 (修订)
2024-07-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低值物品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防止积压、浪费、保证低值物品的及时供应,确保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低值物品是指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所需,单价超过 600 元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低值耐久品是指单价 6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不含)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小型办公设备、家具等

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是指单价超过 600 的玻璃仪器、元件、零配件等消耗类物资。

第二章 理职

第三条 低值物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产与理处物品理部门拟定低值物品的管理办法建立全校低值物品台账

第五条 使用部部门常管部门,负责低值物品的采购、验收、入库、使用、保管、

点等工作。

 第三章 常管

第六 值物购应校相

理规定,按需购置,避免囤积浪费。

第七 低值物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根据工作特点,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二用物品相关的低值物品,要严格管理对价值小的一般性低值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八 新购置的低值物品应及时验收在资产系统内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凭《上海商学院低值资产验收报账单》到财务处报销。

第九 使用部立健,安专人负日常理工作做好用和发管理。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及时掌握低值物品库存情况确保管理有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离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凡个人保管和使用的低值物品,需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在用低值物品损坏或损耗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在资产系统内办理报废/报损手续,由使用部门负责人

行审批,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使用部门的审批结果进行处置并销账。

           第四章

第十三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时《上海商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办法》沪商院资〔2019140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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