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做好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 310 号)、《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沪教委规〔2022〕9 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
科、高职)在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
学生处,具体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结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确定,分为 2 档: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600 元;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 4100 元。全日制在校退役
士兵国家助学金,资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申请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 9 月 30 日前下发通知,学生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
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核实学生家庭经
济困难情况,结合困难认定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复核后,报送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终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
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月(分 10 个月)发放。
第十四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
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
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承诺把国家助学
金用于日常学习生活的合理消费。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存在下列情况,取
消当学年国家助学金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二)取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学生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沪商院学〔2021〕6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