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破除“五唯”倾向,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20〕100 号)以及《关于深化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2023〕25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同时,根据上海市相关委、办、局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岗位设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以“坚持标准、多元评价、总量
控制、结构优化、分类指导、择优聘任”为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和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加快建设一支适应高水平应用型商科大学发展的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学校学科发展现状和事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并于每年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时,公布当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
第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名额按照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教师系列、党务工作人员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等分别设置。其中,教师系列岗位按学科分为工商管理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其他类学科。
第五条 坚持分类评价原则,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教
学科研型”、“教学为主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分别设置聘任条件。
第六条 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
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代表性成果可不受附件中的条件限制,作为评价教师综合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建立特殊优秀人才晋升机制,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
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以及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或在世界、全国范围的竞赛、比赛、评奖中取得广泛影响的高水平业绩成果的教师,可不受年龄、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任职要求
第八条 师德要求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二)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考核合格。
(三)坚持把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作为首要标准,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要求
(一)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 5 年。
(二)副教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5 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2 年。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三)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4 年。
(四)助教: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
(五)除从事公共基础课(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数学、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其他教师受聘教授原则上应具备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学位。
(六)高校 40 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须有
至少 1 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其中 35 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一般还须有产学研社会实践、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访学等教师专业发展培养经历或助教经历。
第十条 教育教学要求
(一)申报各级教师职务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二)申报教师职务须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等岗位任务,以及相应教学工作量。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 1 门及
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申报教授原则上每 5 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三)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积极投入教书育人各环节,参与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践教学、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关于成果认定的说明
本办法所指成果,附件中作为“基础条件”的成果应为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取得,作为“其他条件”的成果可以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不同类型岗位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参见附件。
(一)期刊界定
1. 本办法中的“重要学术刊物”范围以科研处认定为准。
2. 论文发表期刊等第认定以见刊时间刊物收录情况为准。
3.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的学术期刊,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译文。原则上书评、会议综述、学术综述、访谈等不认定为学术论文。
(二)项目界定
项目认定参照科研处和教务处相关标准执行。如未特别说明,认定条件中所指项目限指申报人作为项目主持人。
(三)其他说明
1. 论文须以第一(或通讯)作者(以作者姓名字母排序的除外)发表,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商学院。一篇论文仅限本校一人次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使用。
2. 教学、科研奖项的第一单位为上海商学院。
3. 参评成果中的专利署名单位为上海商学院。
4. 学术成果级别的认定以学术成果获得时学校规定等级为准。
5. 学术专著仅指第一版,不包括论文集或译著。
6.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已使用过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7. 引进人员的成果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 成果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 6 月 30 日。
第十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职务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要求参照教师系列要求执行,其中需参加国家、上海
市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编辑出版、档案、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技术等岗位人员,须取得国家和本市相关任职资格。
上级部门对评聘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
格:
(一)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近 3 年累计 2 次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的(上海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认定)。
(二)伪造学历、学位、获奖证书、论文及其他业绩等不端行为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议人员的。
(四)侮辱、诽谤、诬告评议人员或者其他申报人员的。
(五)有其他违法和违纪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一)的,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有上述情形(二)至(五)的,取消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处理期未满者,实行“一票否决”
制,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违反师德师风者。
(二)违反学术道德者。
(三)教育教学综合评价不合格者。
(四)擅自离岗或出国(境)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者。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六)受各种党纪、政纪、政务处分者。
(七)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含正在接受审查处理者)。
第十五条 代表性成果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申报人在学术、教学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具有影响力或显著贡献的高水平成果,在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经本人提出申请,由 5名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同意,所提供的代表性成果均通过学校委托的第三方评议,评议结果均为“达到”,可进入下一阶段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 特殊优秀人才晋升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申报人取得符合晋升要求的标志性突出成果,经本人提出申请,由 5 名正高级同行专家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同意,所提供的成果均通过学校委托的第三方评议,评议结果均为“达到”,可进入下一阶段聘任程序。
第十七条 跨系列转评和转升
(一)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高校教师岗位任职(或具备相关教学科研经历)满 1 年,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校教师同一级职称。重新送第三方评议,符合聘任条件可进入聘任程序。
(二)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职称,因工作需要转到高校教师岗位任职(或具备相关教学科研经历)满 2 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校教师高一级职称。经第三方评议,符合聘任条件可进入聘任程序。
第四章 聘任组织和程序
第十八条 聘任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下同),
负责组织实施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成员由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聘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结果分为“ 同意”“不同意”和“弃权”。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表决须获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为通过有效。
聘委会下设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委员会(简称“高评委”,下同),“竞争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小组,思想品德考察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教育教学考察组,党务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教育教学考察组,中、初级学术技术评议组,聘委会办公室。
1. 高评委负责对申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推荐,向聘委会推荐“设置岗”拟聘人选,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 “竞争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小组负责对自愿参加“竞争岗”聘任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推荐,向聘委会推荐“竞争岗”拟聘人选,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3. 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各类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等方面进行考察,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4.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相关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及教学质量进行考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党务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教育教学考察组对相关申报人员进
行工作实绩等综合考察,办公室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联合组建,具体由党委组织部牵头。
5. 中、初级学术技术评议组负责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学术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6. 聘委会办公室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学校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科评议组(简称“学科评议组”,下同),具体包括工商管理学学科评议组、应用经济学学科评议组、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评议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议组以及综合学科评议组。工商管理学学科评议组、应用经济学学科评议组、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评议组负责对通过第三方评议的相关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和推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议组负责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和推荐。综合学科评议组负责对除工商管理学、应用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外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和推荐。
(三)学校成立党务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综合评议组,负责对党务工作人员系列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人员进行综合初评。
(四)各学院(部门)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学院(部门)申报人员进行综合审核和推荐。
第十九条 聘任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学校公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申报条件和设岗数量等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学院(部门)初审推荐
1. 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审核。学院(部门)党组织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 综合审核。学院(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条件、教育教学综合评价、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成果等进行综合评议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3. 公示推荐。学院(部门)根据综合审核情况,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学院(部门)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报送人事处。
(四)学校复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教学成果、教学情况、学术科研成果等进行复审。
(五)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
1. 申报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材料,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初评;申报党务工作人员系列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的,由党务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综合评议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学校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送学校委托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议。
外审评议专家一般由 5 人组成,采用打分制,“达到”每票计为 2 分,
“基本达到”每票计为 1 分,“尚未达到”每票计为 0 分。评议结果采用“10 分制”计分方式,得分合计 7 分及以上者,可进入下一聘任
程序;申报破格的评议结果须合计为 10 分。评议结果三年有效。
2. 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由中、初级学术技术评议组进行。
(六)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学科评议组对通过第三方评议的相关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学科专业建设及当年岗位设置名额等情况,以现场答辩形式进行综合评议和推荐排序。
(七)学校考察。思想品德考察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教育教学考察组,党务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教育教学考察组分别对通过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的申报人员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八)综合评议。高评委对通过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思想品德考察、教育教学考察的相关申报人员,以现场答辩形式进行综合评议,向聘委会推荐“设置岗”拟聘人选。党务工作人员系列申报人员由党务工作人员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并向聘委会推荐“设置岗”拟聘人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申报人员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并向聘委会推荐“设置岗”拟聘人选。
(九)“设置岗”审议。聘委会对“设置岗”推荐拟聘人选进行综合审议并确定拟聘名单。
(十)“竞争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小组对“竞争岗”申报人员进行评议推荐,向聘委会推荐“竞争岗”拟聘人选。
(十一)“竞争岗”审议。聘委会对“竞争岗”推荐拟聘人选进行综合审议并确定拟聘名单。
(十二)拟聘公示。对拟聘名单进行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十三)公布结果。公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正式发文聘任,签订相关聘任协议。
第五章 聘任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聘委会、考察组和评议组成员说情及探听内部讨论情况。
第二十一条 聘委会、考察组和评议组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遵守纪律要求。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直系亲
属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聘任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如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不受理对校内外专家评议意见的异议或申诉。
第二十四条 当年度未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
报。
第二十五条 当年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
休年龄手续的,一律不接受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上一次未通过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评议,且申报当年度无新增成果的,不接受申报。如有新增成果,并作为代表成果之一
的,可申报参加评议。
第二十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现聘岗位不一致的,一律不接受申报。
第二十八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 5 年内,根据其学历、学术及专业技术水平,可比照国内同类人员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其海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科研业绩、科技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聘任依据。对其中回国 5 年内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排名前 3),或者业绩特别突出,并经两名“两院”院士等本学科知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条件可参见《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6﹞2 号)。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 3 年
内可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聘任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亟需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第三十一条 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起聘时间从申报当年 7
月 1 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不作为申报前置条件,鼓励通过其他方式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商学院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23 年修订)》(沪商院人〔2023〕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教学科研型】正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2. 【教学科研型】副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3. 【教学为主型】正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4. 【教学为主型】副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5. 【科研为主型】正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6. 【科研为主型】副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7. 中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附件 1-【教学科研型】正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基础条件 |
其他条件 |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篇。(公共基础课和从事艺术学科教学的教师,在本学科省级刊物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其中在国内外重 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
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之一: |
学术研究与社会服务 |
教育教学 |
科研类: 1. 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新增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4 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 3.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4.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教学类: 5. 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6. 新增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4 位,一等奖排名前 3 位,二等奖排名前 2 位。 7. 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8. 作为第一编撰人出版的教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社会服务类: 9.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正部级及以上肯定性批示。 10. 以第一负责人制定行业标准并获颁布;或以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 位)制定地方标准并获颁布。 11. 作为第一负责人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到账 50 万元及以上。 1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已授权,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学生指导类: 13.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界技能大赛、 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14. 以主教练身份指导学生获得以下成绩之一:(1)全国学生运动会前 6 名;(2)上海市运动会前 3 名;(3) 上海市学生运动会第 1 名。备注: 艺术学科教师还可选择以下条件: 15.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展览(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等)中展示作品,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16.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做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17. 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协会举办的专业场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 18.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专业协会收藏,并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19. 获得省部级创作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4 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 |
科研类: 1.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 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社会服务类: 3.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 正部级及以上肯定性批示。 4. 作为第一负责人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到账 100 万元及以上。 5.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 备注: 艺术学科教师还可选择 以下条件: 6.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艺术作品。 7. 以第一作者参展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美术作品展”。 8. 以第一作者参展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青年美 术作品展”。 |
1.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2.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3. 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4 位,一等奖 排名前 3 位,二等奖排名前 2 位。 |
学生指导 |
1. 担任国家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界技能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指导教师,获得国家级金奖排名前 3 位, 银奖排名前 2 位,铜奖排名 前 1 位。 2. 教师在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优秀指导教师奖。(列入高校分类评价指标中的比赛) |
15
附件 2-【教学科研型】副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基础条件 |
其他条件 |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3篇。(公共基础课和从事艺术学科教学的教师,在本学科省级刊物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 3 篇,其中在国内外重 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少于 2 篇。)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之一: |
学术研究与社会服务 |
教育教学 |
科研类: 1. 主持委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新增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5 位,二等奖排名 4 位,三等奖排名前 3 位。 3.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4.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教学类: 5. 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6. 新增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5 位,一等奖排名前 4 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 7. 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8. 作为第一编撰人出版的教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社会服务类: 9.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副部级及以上肯定性批示。 10. 以第一负责人制定行业标准并获颁布;或以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 位)制定地方标准并获颁布。 11. 作为第一负责人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到账 30 万元及以上。 1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已授权,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学生指导类: 13. 新增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界技能大 赛、大学生艺术展演指导教师,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14. 以主教练身份指导学生获得以下成绩之一:(1)全国学生运动会前 8 名;(2)上海市运动会前 6 名;(3) 上海市学生运动会前 3 名。备注: 艺术学科教师还可选择以下条件: 15.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展览(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等)中展示作品,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省级优秀奖及以上。 16.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做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17. 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协会举办的专业场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 18.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专业协会收藏,并提供相关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19. 获得省部级创作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5 位,二等奖排名 4 位,三等奖排名前 3 位。 |
科研类: 1.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 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社会服务类: 3.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 副部级及以上肯定性批示。 4. 作为第一负责人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到账 50 万元及以上。 5.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 级认定。 备注: 艺术学科教师还可选择 以下条件: 6.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艺术作品。 7. 以第一作者参展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美术作品展”。 8. 以第一作者参展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青年 美术作品展”。 |
1.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2.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3. 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5 位,一等奖 排名前 4 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 |
学生指导 |
1.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界技能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重要学生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列入高校分类评价指标中的比赛) |
附件 3-【教学为主型】正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基础条件 |
其他条件 |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 篇。同 时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之二: |
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之一: |
教育教学 |
学生指导 |
科研类: 1. 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新增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4 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 3.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4.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教学类: 5. 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6. 新增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4 位,一等奖排名前 3 位,二等奖排名前 2 位。 7. 新增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8. 新增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9. 新增作为第一编撰人出版的教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社会服务类: 10.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正部级及以上肯定性批示。 11. 以第一负责人制定行业标准并获颁布;或以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 位)制定地方标准并获颁布。 12. 作为第一负责人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到账 50 万元及以上。 13.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已授权,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学生指导类: 14.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界技 能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15. 新增以主教练身份指导学生获得以下成绩之一:(1)全国学生运动会前 6 名;(2)上海市运动 会前 3 名;(3)上海市学生运动会第 1 名。 |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且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1.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2.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3. 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4 位,一等奖排 名前 3 位,二等奖排名前 2位。 4.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名师。 5. 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6. 作为第一编撰人出版的教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 7. 作为第一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且使用两遍及以上,效果良好。 |
1. 担任国家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界技能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指导教师,获得国家级金奖排名前 3 位,银奖排名前 2 位,铜奖 排名前 1 位。 2. 指导学生社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团体奖励,并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3. 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含劳动教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并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4. 以主教练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前 6 名、上 海市运动会获得前 3 名。 |
学术研究 |
1.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2.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 研项目。 |
|
备注: 艺术学科教师还可选择以下条 件: 3.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艺术作品。 4. 以第一作者参展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美术作品展”。 5. 以第一作者参展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青年美术作品展”。 |
备注: 艺术学科教师还可选择以下条件: 16.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展览(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等)中展示作品,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17.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做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18. 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协会举办的专业场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 19.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国家级专业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专业协会收藏,并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20. 获得省部级创作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4 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 2 位。 |
附件 4-【教学为主型】副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基础条件 |
其他条件 |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同 时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之二: |
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之一: |
教育教学 |
学生指导 |
科研类: 1. 主持委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新增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5 位,二等奖排名 4 位,三等奖排名前 3 位。 3.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4.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教学类: 5. 新增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 5 位,一等奖排名前 4 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 6. 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7. 新增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8. 新增作为第一编撰人出版的教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社会服务类: 9.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副部级及以上肯定性批示。 10. 以第一负责人制定行业标准并获颁布;或以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 位)制定地方标准并获颁布。 11. 作为第一负责人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到账 30 万元及以上。 12.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已授权,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学生指导类: 13. 新增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 界技能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14. 新增以主教练身份指导学生获得以下成绩之一:(1)全国学生运动会前 8 名;(2)上海市运动 会前 6 名;(3)上海市学生运动会前 3 名。 备注: 艺术学科教师还可选择以下条件: 15.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展览(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等)中展示作品,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省级优秀奖及以上。 16.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做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17. 在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协会举办的专业场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 18.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级及以上专业美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专业协会收藏,并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19. 获得省部级创作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5 位,二等奖排名 4 位,三等奖排名前 3 位。 |
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并且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1.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2.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3. 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 等奖排名前 5 位,一等奖排名 前 4 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 4. 获得省部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 作为第一编撰人出版的教材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材奖。 6. 作为第一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且使用两遍及以上,效果良好。 |
1.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界技能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 指导学生社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团体奖励,并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3. 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含劳动教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并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4. 以主教练身份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前 8 名、 上海市运动会获得前 6 名。 |
学术研究 |
1. 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2.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备注: 艺术学科教师还可选择以下条 件: 3.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艺术作品。 4. 以第一作者参展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美术作品展”。 5. 以第一作者参展省部级及以上高水平“青年美术作品展”。 |
附件 5-【科研为主型】正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基础条件 |
其他条件 |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6 篇及以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之二: |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2.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其中 1 项至少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不含人才计划项目)。 |
科研类: 1. 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4 位,二等奖排名前 3 位,三等奖排名前 2 位。 3.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4.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社会服务类: 5.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正部级及以上肯定性批示。 6. 以第一负责人制定行业标准并获颁布;或以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 位)制定地方标准并获颁布。 7. 作为第一负责人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到账 100 万元及以上。 8.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已授权,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9.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 学生指导类: 10. 担任国家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界技能大赛、大学生艺术展演指导教师, 获得国家级金奖排名前 3 位,银奖排名前 2 位,铜奖排名前 1 位。 |
附件 6-【科研为主型】副高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基础条件 |
其他条件 |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4 篇及以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之二: |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2. 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 2 项,其中 1 项至少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不含人才计划项目)。 |
科研类: 1. 主持委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排名前 5 位,二等奖排名 4 位,三等奖排名前 3 位。 3.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4. 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社会服务类: 5. 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副部级及以上肯定性批示。 6. 以第一负责人制定行业标准并获颁布;或以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 位)制定地方标准并获颁布。 7. 作为第一负责人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到账 50 万元及以上。 8. 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且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已授权,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9. 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并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A 级认定。 学生指导类: 10. 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世界技能大赛、大 学生艺术展演,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
附件 7-中级职务综合业绩申报条件
基础条件 |
其他条件 |
在省级刊物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
下列条件至少满足之一: |
科研类: 1. 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2. 在省级刊物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 教学类: 3. 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4. 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 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独立编写一章及以上。 学生指导类: 6. 指导国家级 A 类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 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校内选拔赛获得一等奖。 社会服务类: 7. 获得副部级及以上肯定性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