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 9 号)的规定,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和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每年发放 10 个月(2、8 月不发放),每生每月 600 元。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以基本学制年限为准)。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如调整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学校也将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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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
第七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编制、每月名单报送等工作。财务处根据名单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研究生,并配合上级部门的督查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