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商学院国际化水平,学校设立“上海商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助资金”),支持学生开展出国(境)学习交流。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助资金的来源以学校自筹的经费为主,还包括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类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采用专项资助资金与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鼓励各院、系、部门积极拓宽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派出渠道,扩大我校学生赴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受益面。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学校签署的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资助对象。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可申
请本基金,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道德品行端正,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记录,无不良嗜好。
(二)自愿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及拟前往地区和对方学校的管理规定,并愿意服从学校的安排。
(三)满足出国(境)学习交流的语言要求。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综合素质高。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六条 资助类型。专项资助资金资助的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一)联合培养项目。学校派学生赴海外高校以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的方式开展学生交流学习的项目。
(二)交换生项目。学校与海外高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互认学分、且两校之间互免学费的项目,持续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
(三)单向派出留学项目。学校基于合作协议,派学生赴海外高校学习,认可学生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所有费用由学生自理的项目,持续时间在一学期及以上。
(四)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持续时间在一个学期以内的各类海外交流项目,包括假期项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其学术活动时间不少于在外总停留时间的 2/3。
(五)海外实习项目。海外实习项目仅限于学校认可的、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要求的、学生无其他经费支持或薪资收入的项目。
(六)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资助内容。出国(境)学习交流可资助的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学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第八条 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个学生不超过 3 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本科或研究生阶段)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具体资助数额根据交流项目的性质、持续时间、前往地区等因素确定。
(一)短期项目的资助:
1. 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购买往返机票、保险费,生活费补贴标准见表 1。
表 1 短期项目生活补贴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地区 |
国家 |
硕士 |
本科 |
大洋洲 |
澳大利亚 新西兰 |
5500 |
5000 |
非洲 |
南非 埃塞俄比亚 坦桑尼亚等 |
5000 |
4500 |
吉布提 佛得角 肯尼亚 尼日利亚 马 达加斯加 津巴布韦 赞比亚等 |
3000 |
2500 |
美洲 |
美国 加拿大 |
6500 |
6000 |
哥伦比亚 墨西哥 古巴 委内瑞拉 乌 拉圭 玻利维亚等 |
5000 |
4500 |
欧洲 |
英国 瑞士 |
6500 |
6000 |
法国 德国 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西兰 塞浦路斯 马耳他 等 |
5500 |
5000 |
冰岛 瑞典 丹麦 挪威 波兰 捷克 匈 牙利 白俄罗斯等 |
3000 |
2500 |
亚洲 |
日本 韩国等 |
3500 |
3000 |
新加坡 |
6500 |
6000 |
马来西亚 朝鲜 泰国 菲律宾 缅甸 斯里兰卡 柬埔寨 马尔代夫等 |
3000 |
2500 |
阿联酋 卡塔尔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等 |
6500 |
6000 |
注:具体可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2. 赴港澳台地区生活费补贴资助金额为本科生 3000 元,
硕士研究生为 3500 元。
(二)长期项目的资助:
长期项目每个学生资助不超过 3 万元人民币,具体额度由工作小组根据具体项目进行确定,项目出行目的为艰苦地区,增加的补贴标准见表 2:
表 2 艰苦地区补贴
地区类别 |
短期项目 |
长期项目 |
一类 |
400 |
800 |
二类 |
800 |
1600 |
三类 |
1700 |
3400 |
四类 |
2100 |
4200 |
五类 |
2700 |
5400 |
六类 |
3300 |
6600 |
注:如果原补贴已达 3 万不再增加补贴。艰苦地区见《《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
标准的通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的专项资助资金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基金的使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对国际交流处,会同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校内遴选制
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学生个人自愿报名、院(系)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公示的方式进行选拔。具体遴选程序如下:
(一)工作小组通过各院(系)汇总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信息,于每年 10 月讨论确定下一学年的专项资助资金使用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通过校园网等发布拟资助项目的信息。
(二)学生根据公布的项目信息自愿报名,向所在院
(系)递交申请。
(三)各院(系)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申报条件进行材料审核,包括整理汇总申请人的学业信息,了解申请人在校的品德、学习和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情况等,并组织面试或其他形式的选拔,择优推荐。
(四)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额度。
(五)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产生正式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目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予以特别资助。具体遴选程序如下:
(一)学生处根据工作小组讨论结果,下发特别资助的出国(境)交流项目通知和推荐名额。
(二)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按照推荐名额向学生处上报推荐学生。
(四)学生处组织对推荐学生进行评审,评审后确定拟录取学生。
(五)工作组审核名单,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对拟录取学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受资助的学生在出国前须提供海外接收学校或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前往国家的有效签证等材料,并办妥出国手续后,长期项目由学校直接打卡方式预支 50%的资助费用。
第十三条 受资助的学生完成海外交流项目后,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凭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或实习证明原件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完成学分转换等相关手续。学生于返校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总结报告一份,并报国际交流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以上两项以及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国际旅费、学费、保险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证明材料,作为专项资助资金项目的考核验收材料,经工作小组评审通过后,学生可在资助总额内由学校以直接打卡方式支付剩余的 50%资助费用。评审不通过的,视情况暂缓或终止拨付剩余资助费用,直至收回前期预支经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助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助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助资金使用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需要结转使用的,应按资金来源渠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专项资助资金使用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八条 工作小组按学年对专项资助资金使用效益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为资助项目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凡获得资助的院(系)应总结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工作小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下一学年的专项资助资金使用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生选拔、评审与考核的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亦适用于资助学生赴港、澳、台地
区学习交流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商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资助标准和内容补充细则》(沪商院外〔2016〕2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