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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0-31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学校教育对外交流合作,推进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对外学术合作与交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外办、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6〕37号)、《关于抓紧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工作的通知》(沪科合〔201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及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学校聘用的外籍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教学和科研人员、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其他研究人员。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展对外教育教学活动、对外合作科研和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一般性中外校际和院系所间的国际交流、教师在外接受教学等活动均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任务为导向,须明确出国任务与本人、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关性。

第五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它性质的出访进行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确定,在国(境)外实际行程需与申请计划行程一致。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对外学术交流任务,需由所在单位通过校内OA系统上报,由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涉及处级干部的需经组织部初审,分管或联系领导审核。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副校长审批。校级领导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须经市教委后,报市外办/台办出具任务批件。

第七条各类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原则上应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持因公证照出境。确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派员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持普通证照出境。未经审批,不得自行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进行任何与学校相关的活动。出国(境)人员不能擅自改变出国(境)身份。

(一)学校聘用的外籍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持本人普通护照或通行证出境。凭出国(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相关凭证进行费用报销。

(二)学校从境海(境)外引进的拥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绿卡)的中国籍人才,前往永久居留权(绿卡)签发地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学校审批同意后,可持本人普通护照出境。凭出国(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相关凭证进行费用报销。

(三)学校从海(境)外引进的拥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绿卡)的中国籍人才,前往非永久居留权(绿卡)签发地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须报上海市外办/台办出具任务批件,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持因公证照出境。凭任务批件等相关凭证进行相关费用的报销。

(四)确须在国外执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超过90天以上、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30天以上(含30天),申请人须通过校内流程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报上海市外办/台办出具任务批件,可持本人普通证照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凭任务批件、出国证件、出入境记录等相关凭证进行费用报销。

第八条由学校人事处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即访问学者(含上海市教委中青年访学项目)等人员,赴国(境)外进行业务或者学术进修,超过180天以上的访学人员,报上海市外办/台办出具任务批件,可持本人普通护照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凭任务批件、出国(境)证件、出入境记录等相关凭证进行费用报销。

第九条出国(境)访学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需前往访学所在地其它城市或其它国家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校内OA系统上报,由派出单位审批,并报上海市外办/台办出具任务批件。凭OA请示、任务批件等相关凭证进行相关费用的报销。未经审批的,不予报销。

第十条教学科研人员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学校OA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总结汇报情况,在20天内将书面材料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室公示,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实施经费先行,归口管理。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负责人需对出国(境)预算来源和金额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各项科研课题经费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出国(境)交流经费预算和报销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遵循“谁派出、谁负责,谁组团、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派出单位应对本年度出访成效、出访任务的后续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出具出访成效报告。学术交流人员应按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五条严禁利用科研活动安排非直接相关人员出访,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照顾性出访。对教学科研人员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处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外事纪律,严格遵守所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所到国家(地区)的宗教和风俗。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人员派出单位需对派出人员进行行前保密教育,牢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并做好防范措施,返回国内后做好回访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仍执行《上海商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教学科研人员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参照本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中的任何条款与上级现行和新的外事管理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但不影响本细则中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2023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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