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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硕士研究生的科研创新意识,调动研究生从事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活跃研究生学术科研氛围,加强研究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进一步规范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自由探索、开展科研创新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承担和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参加高水平学术活动。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可行的创新性实践研究项目,鼓励研究生参加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境内或境外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和研究生论坛等。

第三条 资助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正式注册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研创新包含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研究生学术活动两类。

(一)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

1.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的,预期能取得一定创新性成果的项目;

2.拥有特定的创新教育主题,结题有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对研究生创新培养体系与模式改革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研究生学术活动:

1.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国内外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

2.国内外举办的各类研究生论坛;

3.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

第六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建设周期为一年。申报时间、拟立项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及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以当年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上海商学院在校全日制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同一时期只能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

第八条 立项基本标准

(一)申请人品行端正,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科研能力突出;

(二)着眼于本专业领域中的现实问题,鼓励将项目研究与毕业论文相结合;

(三)选题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四)研究方案设计合理,论证充分,技术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五)申请人在校期间应能完成所申请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学生申报。项目申请人填写《上海商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申报书》,经导师审核后,向所在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评审。各学院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对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条 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申报书的设计在导师的指导下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并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研究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等重大事项确需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各学院审批,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结项与验收

(一)凡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按期完成后,均须参加结项验收。结项验收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

(二)项目最终成果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完成不少于10000字的结项报告,基本要求如下:

1)内容充实,理论联系实践,并紧扣项目研究前沿;

2)围绕项目申报书确定的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撰写;

3)概述研究成果主要内容,突出特色及创新点;

2.公开发表论文1篇,论文主题应与项目研究相关;

3.研究成果被实务部门采用。

(三)项目成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于评审,直接结项:

1.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不包括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各类“会议纪要”“会议综述”“书评”等报道性文章。项目负责人须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项目负责人为第二作者的,可视同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

2.参加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或同等水平赛事并获得奖项。免于评审的项目,应在结项书中注明缘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结项验收程序

(一)学生申请项目验收。项目完成且达到预期目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撰写《上海商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结项书》。经导师审核后,将结项书、结项报告(不少于10000)、项目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学院。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答辩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对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项目结项审核结果分为准予结项、不予结项2种。不予结项者,不予下发第二笔资助经费,并视情况追回所资助的部分乃至全部经费。

第十四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将追究项目承担人和依托单位的责任。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做撤项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计划,应在原结项时间前2个月向研究生处提交延期结项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毕业前1个月仍不能结项的,做撤项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成果,须注明“上海商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字样,作者单位应为“上海商学院”。凡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研究人员共同所有。

第四章 研究生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资助要求

(一)申请者须身心健康,政治素质过硬,无违纪违法行为,科研能力较强。

(二)申请者须为学术会议报告人。申请者须以我校为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向会议主办方提交参会论文,有会议的正式邀请函,论文被会议接收,并有作“口头报告”或“学术海报展示”的有效证明。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研究生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且导师第一署名单位为上海商学院的,研究生视同于第一作者。所申请参加的学术会议应为各学院认定的本学科专业领域高水平的学术会议。

(三)申请者在学期间至多只能申请1次研究生学术活动资助,一位导师若推荐多名研究生参加同一学术活动,原则上最多资助1人。

(四)申请者参加学术活动完成时间应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参加的学术活动,其主题与申请人的专业和论文研究内容紧密相关。

(五)申请者同期内获得其他项目资助的不得再行申请研究生学术活动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参加学术活动的研究生,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商学院研究生学术活动资助申请表》,并经导师审核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学院应做好以下材料的审核与存档工作:

1、学术活动的简介;

2、活动正式邀请函(须注明论文被接收、并在活动上作“专题发言”);

3、投稿论文的复印件;

4、活动日程安排表。

(二)学院评审各学院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核。

(三)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批准资助活动完成后半个月内向各学院提交会议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包括:学术会议论文、学术调研报告、其他证明文件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创新资助资金来源为学位点建设经费,各学院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细则,对本学院科研创新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会同财务处对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做出核减经费、直至撤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资助经费分二期划拨,首次划拨资助金额的70%,项目结项后,拨付剩余的资助金额。经费具体使用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科研创新培育项目资助范围为:

(一)项目调研费用,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赴国内重点院校进行进修访问、检索资料、科研调查等方面的费用;

(二)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实验材料费用和资料费;

(三)研究生科研津贴;

(四)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刊物或出版社发表与硕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专著的版面费等;

(五)邀请专家指导论文的指导评审费;

(六)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必要的研究开支。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资助,由各学院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研究生与导师共同负责制。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资助通过活动后经费报销的方式进行,申请者需保存好相关发票,各学院负责审核。具体发票报销要求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学术活动资助范围:资助支付范围限于差旅费、住宿费、会议注册费、签证等相关费用。研究生学术活动资助金额不超过研究生在外参加会议的总费用。根据会议地点不同,予以不同的资助上限标准:

(一)会议地点在国内举办的,每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二)会议地点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的,每人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20238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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