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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3-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检验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通过各类学科竞赛, 不仅能锻炼和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思 维能力和创造能力, 促进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同时也能提 升学校的知名度。为了激励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 调动广 大教师参与指导、培育各类竞赛的积极性,营造浓郁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氛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以激励先进、突出重点、协同推进、注重导向为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奖励对象为上海商学院在校全日制 大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含市省部级) 学科竞赛、创新创业 类竞赛、文化艺术类竞赛、体育比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和个人。

    

    第四条 依据竞赛主办部门及影响力将竞赛划分为国际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省部级竞赛:

国际级竞赛: 指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常设性大学生科技竞 赛。其中,参赛国家分属在三大洲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全球性竞赛;参赛国家在 5 个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区域性竞赛。



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等国家行政部门(如体育总局、 团中央等)主办的常设性各类学科竞赛, 如全国大学生数学 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 教育部当年公布的 新增学科竞赛; 国家一级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的各类学科竞赛。

省部级竞赛: 由省、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教委、体育 局、团市委等)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 全国区域性竞赛参照市级竞赛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程序与标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学生填写《上海商学院大学生 学科竞赛奖励申请表》,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报所在学院审 核汇总。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校团委、科研处、财务处等相 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奖项及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学生处、 教务 处根据学校审批汇总表分别发放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学科竞

赛专项奖励金。

第六条 奖励金额

(一)学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 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 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并获奖, 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奖励额度

国家级

省部级

- 3 -

特等奖

35000

15000

一等奖(金奖)

30000

12000

二等奖(银奖)

25000

10000

三等奖(铜奖)

20000

8000

(二) 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

赛并获奖,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奖励额度

国际级

国家级

省部级

金奖

15000

10000

5000

银奖

12000

8000

4000

铜奖

10000

6000

3000

优胜奖

8000

4000

2000

(三) 学生参加第一款、第二款以外并且属于申报奖励 年度《上海高校分类评价指标》中所列竞赛并获奖的, 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奖励额度(元)

国际性竞赛

国家级竞赛

省部级竞赛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一等奖

15000

10000

8000

3000

5000

1000

二等奖

12000

8000

5000

2000

3000

800

三等奖

10000

5000

3000

1000

2000

600

优秀奖

8000

3000

——

——

——

——

(四)学生参加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其它省 部级以上竞赛并获奖,按照第三款奖励额度的 50%,按以下

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奖励额度(元)

国际性竞赛

国家级竞赛

省部级竞赛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一等奖

7500

5000

4000

1500

2500

500

二等奖

6000

4000

2500

1000

1500

400

三等奖

5000

2500

1500

500

1000

300

优秀奖

4000

1500

——

——

——

——

(五)如竞赛仅设名次, 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奖励金额: 第 1 名按一等奖标准执行,2 至 3 名按二等奖标准执行, 4 6 名按三等奖标准执行。

(六)在校学生为第一作者并以“上海商学院”为第一 完成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金 600 元。

(七)指导教师(组) 指导学生竞赛奖励由教务处发放。

第七条 奖项的统计时间均以奖项证书或文件落款或 作品发表时间为准; 奖励级别以奖励文件、证书的落款单位

或发文组织主办单位为界定标准。

第八条 年度同一成绩或成果获得多项奖励时,按最高级 别奖励;学生运动员在年度同一体育竞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 时, 按最高级别奖励; 参加不同体育竞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

时,累计奖励。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全额追回因该项目所获得的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校级学生竞赛活动的奖励,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举办规模、资金筹措等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沪商院学〔2021〕173 号)废止。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3 5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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