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检验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通过各类学科竞赛, 不仅能锻炼和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思 维能力和创造能力, 促进本科教学水平的提高, 同时也能提 升学校的知名度。为了激励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 调动广 大教师参与指导、培育各类竞赛的积极性,营造浓郁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氛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以激励先进、突出重点、协同推进、注重导向为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奖励对象为上海商学院在校全日制 大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含市省部级) 学科竞赛、创新创业 类竞赛、文化艺术类竞赛、体育比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类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和个人。
第四条 依据竞赛主办部门及影响力将竞赛划分为国际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省部级竞赛:
国际级竞赛: 指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常设性大学生科技竞 赛。其中,参赛国家分属在三大洲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全球性竞赛;参赛国家在 5 个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区域性竞赛。
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等国家行政部门(如体育总局、 团中央等)主办的常设性各类学科竞赛, 如全国大学生数学 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 教育部当年公布的 新增学科竞赛; 国家一级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的各类学科竞赛。
省部级竞赛: 由省、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教委、体育 局、团市委等)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 全国区域性竞赛参照市级竞赛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程序与标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学生填写《上海商学院大学生 学科竞赛奖励申请表》,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报所在学院审 核汇总。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校团委、科研处、财务处等相 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奖项及奖励金额进行复核。学生处、 教务 处根据学校审批汇总表分别发放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学科竞
赛专项奖励金。
第六条 奖励金额
(一)学生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 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 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并获奖, 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特等奖 |
35000 |
15000 |
一等奖(金奖) |
30000 |
12000 |
二等奖(银奖) |
25000 |
10000 |
三等奖(铜奖) |
20000 |
8000 |
(二) 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
赛并获奖,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
奖励额度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金奖 |
15000 |
10000 |
5000 |
银奖 |
12000 |
8000 |
4000 |
铜奖 |
10000 |
6000 |
3000 |
优胜奖 |
8000 |
4000 |
2000 |
(三) 学生参加第一款、第二款以外并且属于申报奖励 年度《上海高校分类评价指标》中所列竞赛并获奖的, 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
奖励额度(元) |
国际性竞赛 |
国家级竞赛 |
省部级竞赛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一等奖 |
15000 |
10000 |
8000 |
3000 |
5000 |
1000 |
二等奖 |
12000 |
8000 |
5000 |
2000 |
3000 |
800 |
三等奖 |
10000 |
5000 |
3000 |
1000 |
2000 |
600 |
优秀奖 |
8000 |
3000 |
—— |
—— |
—— |
—— |
(四)学生参加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其它省 部级以上竞赛并获奖,按照第三款奖励额度的 50%,按以下
标准给予奖励:
获奖等级 |
奖励额度(元) |
国际性竞赛 |
国家级竞赛 |
省部级竞赛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一等奖 |
7500 |
5000 |
4000 |
1500 |
2500 |
500 |
二等奖 |
6000 |
4000 |
2500 |
1000 |
1500 |
400 |
三等奖 |
5000 |
2500 |
1500 |
500 |
1000 |
300 |
优秀奖 |
4000 |
1500 |
—— |
—— |
—— |
—— |
(五)如竞赛仅设名次, 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奖励金额: 第 1 名按一等奖标准执行,2 至 3 名按二等奖标准执行, 4至 6 名按三等奖标准执行。
(六)在校学生为第一作者并以“上海商学院”为第一 完成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每篇奖励金额 600 元。
(七)指导教师(组) 指导学生竞赛奖励由教务处发放。
第七条 奖项的统计时间均以奖项证书或文件落款或 作品发表时间为准; 奖励级别以奖励文件、证书的落款单位
或发文组织主办单位为界定标准。
第八条 年度同一成绩或成果获得多项奖励时,按最高级 别奖励;学生运动员在年度同一体育竞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 时, 按最高级别奖励; 参加不同体育竞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
时,累计奖励。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全额追回因该项目所获得的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校级学生竞赛活动的奖励,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举办规模、资金筹措等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沪商院学〔2021〕173 号)废止。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
2023 年 5 月 25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