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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02
 

教学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为健全与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中共上海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发〔202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结合上海商学院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督导的聘任

(一)聘任条件

1.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强国的重要思想,以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保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3.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能运用先进的教育思想理论评价、督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4.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状况,视野开阔,思想敏锐,注重教育思想观念更新,热衷学校教育改革发展。

5.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教龄满10年,教学实践或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6.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办事公正,敢说真话,工作态度严谨。

7.一般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应职称,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工作时间有保障。

(二)聘任方式

1.教学督导聘任范围:校外在职或退休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2.教学督导聘任方式:相关部门推荐或应聘人员自荐,填写《上海商学院教学督导聘任表》,评估中心汇总应聘人员名单后,根据聘任条件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提出拟聘名单,上报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3.教学督导聘期一般为1年,可以连聘连任。

4.教学督导员工作津贴标准:税后36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2月、8月不发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绩效考核。

二、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政策,实施学校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围绕学校教学工作的重点开展督导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分析研究,负责向学校领导、校内部门反馈教学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查有关教学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常规工作

1.每位教学督导根据评估中心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任务:①听课。课前佩戴督导证件,与教师沟通后进入教室听课,下课后与教师口头交流听课意见,并提交书面听课评价给评估中心。②检查试卷。检查后提交书面反馈意见给评估中心。③督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从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论文答辩巡查、毕业论文(设计)抽查等三个环节实施督查,并将每次检查之后的书面反馈意见提交给评估中心。④夏季学期实践教学检查等。⑤开学、期末考试等教学常规工作检查。⑥学校、评估中心、教务处等部门组织的其他工作,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开展。

2.在开展教学检查时,要重点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是否详实、细致并与教学实际相符,教材和教材参考书等的使用情况等。

3.检查与教学相关的教学资料存档管理、教学软件的使用情况等。

(三)工作重点

1.完成工作任务后,教学督导要认真填写各类评价反馈表格,评价反馈的内容要客观、详实,有指导性,并交评估中心统一管理。

2.各项教学检查工作,兼顾面面俱到与重点督查。督查的重点:申报了与教学相关的课题研究的教师、一流专业的课程、企业教师、思政课教师、40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前一学期随机听课得分较低(84分及以下)的教师以及领导、学院、部门、学生对课堂教学质量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课程等。

三、教学督导的管理

(一)教学督导由评估中心直接管理。评估中心负责其具体工作的对接。

(二)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开展教学督工作,教学督导工作与全校工作的整体安排保持同步、步调一致。

(三)教学督导一律持牌上岗,在履行督导职责时佩戴统一证件。学校各部门及教师对教学督导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需要在线上完成的工作任务,可以不来学校,在线完成即可。

四、附则

1.本办法经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2023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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