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外高校交流合作不断加深,近年来我校推荐优 秀学生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人数逐年增加。为进一 步规范国际交流学生学分认定的管理, 在《上海商学院本科
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在教务处备案过的国 际交流中长期、短期项目,参加学生须为我校注册在籍本、专科学生。
学生选派办法参照沪商院外〔2023〕83 号文,《关于学
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操作细则》执行。
一、专业与学分要求
1. 参加中长期交流项目的,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 高校学习的外语类专业学生, 应到国(境)外高校相同语种 专业, 学习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非外 语类专业学生,应到国(境) 外高校相同或相近专业, 学习 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参加短期项目不受专业限制。
2. 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一学期的学分认定最
高 25 学分,专科生赴国(境) 外高校学习一学期的学分认
定最高 23 学分。
3. 因国(境)外高校与我校课程体系不同,学生在国 (境) 外高校交流期间如无法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有
课程,则未完成的课程, 需返校后补修。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 容, 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历证
书。
4.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 需经各 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
的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5.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认定为校内课程 学分后, 按校内课程学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参照《上海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二、学分与成绩认定
1.中长期交流项目(一学期及以上): 学生赴国(境)
外高校学习的过程中, 所修读的课程需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课程相同或相近, 国(境) 外修读的每门课程最多只可认 定为本专业一门相同或相近课程,且原则上国(境) 外高校 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校内课程学分, 经审核后方可认定为 本专业相应课程学分; 若国(境)外高校课程学分低于校内
课程学分的,不足的学分需修读校内本专业其他课程补足。
在国(境)外高校修读课程不在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
的, 可按实际修读学分认定为校内通识选修课学分, 且单门
课程最高认定学分不超过 3 学分。
2. 参加短期交流项目(不超过一学期):经各相关部门 审核后, 交流课程的学时、学分、课程大纲、教师授课资质 等达到校内课程要求, 将课程相关材料在教务处备案后, 根 据学生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单, 可按实际修读学分认定 为校内通识选修课学分, 且单门课程最高认定学分不超过 3
学分。寒、暑假期间的短期游学项目,原则上不认定学分。
3. 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可按对方学校
给出的成绩直接认定,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国(境) 外高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制, 则根据下表转换成
百分制成绩认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等级类型 |
百分制成绩 |
A+ |
优 |
|
95 |
A |
|
|
90 |
A- |
良 |
|
85 |
B+ |
|
|
82 |
B |
|
|
78 |
B- |
中 |
|
75 |
C+ |
|
|
72 |
C |
|
合格 |
68 |
C- |
|
|
66 |
D |
|
|
64 |
三、操作流程
1. 交流生应在出国(境) 前了解本办法和《上海商学
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 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出国(境)前, 对学生进行 学业指导,并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的选课指导和学分认 定指导。在学生出国(境) 前至少两周内将《课程预选情况
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3. 学生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一个月内(如遇寒暑假,
顺延至开学后一个月内),在二级学院指导下, 按出国(境) 前《课程预选情况汇总表》备案内容, 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内提交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及佐证材料, 并将国(境) 外高校 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负责审批学生
课程学分认定申请。
教务处核验成绩单无误后,成绩单原件交由各二级学院
返还学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商学院国际交流学
生学分认定办法》〔2014〕199 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
2023 年 9 月 2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