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2023年颁布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3-11-06
 


随着中外高校交流合作不断加深,近年来我校推荐优 秀学生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人数逐年增加。为进一 步规范国际交流学生学分认定的管理, 在《上海商学院本科

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在教务处备案过的国 际交流中长期、短期项目,参加学生须为我校注册在籍本、专科学生。

学生选派办法参照沪商院外〔2023〕83 号文,《关于学

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操作细则》执行。

一、专业与学分要求

1. 参加中长期交流项目的,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 高校学习的外语类专业学生, 应到国(境)外高校相同语种 专业, 学习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非外 语类专业学生,应到国(境) 外高校相同或相近专业, 学习 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参加短期项目不受专业限制。

2. 本科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一学期的学分认定最

25 学分,专科生赴国(境) 外高校学习一学期的学分认

- 2 -


定最高 23 学分。

3. 因国(境)外高校与我校课程体系不同,学生在国 (境) 外高校交流期间如无法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有

课程,则未完成的课程, 需返校后补修。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 容, 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历证

书。

4.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 需经各 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

的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5.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认定为校内课程 学分后, 按校内课程学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参照《上海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二、学分与成绩认定

1.中长期交流项目(一学期及以上): 学生赴国(境)

外高校学习的过程中, 所修读的课程需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课程相同或相近, 国(境) 外修读的每门课程最多只可认 定为本专业一门相同或相近课程,且原则上国(境) 外高校 课程学分需大于或等于校内课程学分, 经审核后方可认定为 本专业相应课程学分; 若国(境)外高校课程学分低于校内

课程学分的,不足的学分需修读校内本专业其他课程补足。

在国(境)外高校修读课程不在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

的, 可按实际修读学分认定为校内通识选修课学分, 且单门

- 3 -


课程最高认定学分不超过 3 学分。

2. 参加短期交流项目(不超过一学期):经各相关部门 审核后, 交流课程的学时、学分、课程大纲、教师授课资质 等达到校内课程要求, 将课程相关材料在教务处备案后, 据学生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单, 可按实际修读学分认定 为校内通识选修课学分, 且单门课程最高认定学分不超过 3

学分。寒、暑假期间的短期游学项目,原则上不认定学分。

3. 国(境)外高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可按对方学校

给出的成绩直接认定,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国(境) 外高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制, 则根据下表转换成

百分制成绩认定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等级类型

百分制成绩

A+

95

A

90

A-

85

B+

82

B

78

B-

75

C+

72

C

合格

68

C-

66

D

64

- 4 -


D-

及格

60

F

不计

三、操作流程

1. 交流生应在出国(境) 前了解本办法和《上海商学

院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 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出国(境)前, 对学生进行 学业指导,并做好人才培养方案内课程的选课指导和学分认 定指导。在学生出国(境) 前至少两周内将《课程预选情况

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3. 学生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一个月内(如遇寒暑假,

顺延至开学后一个月内),在二级学院指导下, 按出国(境) 前《课程预选情况汇总表》备案内容, 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内提交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及佐证材料, 并将国(境) 外高校 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负责审批学生

课程学分认定申请。

教务处核验成绩单无误后,成绩单原件交由各二级学院

返还学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商学院国际交流学

生学分认定办法》〔2014〕199 号文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 5 -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3 9 20 日印发

- 6 -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