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高等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 285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要求实行科研经费“包干 制”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 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 体制,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专款专 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 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 济和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五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报科研处备案,承诺遵守科研伦 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 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承诺 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 不得截 留、挪用、侵占, 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 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 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承诺书作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规范学校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的 依据。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 间接费用,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 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 性、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管理费、绩效支出。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 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 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 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鼓励开放共享、自 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 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 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以及其他相 关支出。
(三)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 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 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 费用等。
(四) 管理费用: 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 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五) 绩效支出: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 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绩效支出计提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 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如下: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超过 5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20%。
第九条 绩效支出分两期领取,中期检查通过后和验收 结项通过后各领取绩效额度的 50%。绩效支出分配方案应考 虑课题成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 可以发放给项目负责 人及所有项目组成员。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 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项目负责人使用经 费时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设备采购、招投标、差旅、会议 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执行, 本着规范、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
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 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将项目 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及成果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通过验 收结项后如有结余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 定执行。未通过验收结项、因故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 按上 级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 检查或审计, 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 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 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 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对违纪的, 按照国家和学 校相关规定处理;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 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 件规定不一致或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 释。
附件:
1.上海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承诺书 2.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上 海 商 学 院
2022 年 7 月 4 日
附件 1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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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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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执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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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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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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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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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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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充分知悉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做出如下承诺: 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 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 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三、坚持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规范,将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 关的支出,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 四、经费使用中如有违规违法行为,一切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
附件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 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 等中央、地方文件 精神, 科研处整理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以便各单 位及项目负责人查阅。具体清单如下: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 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 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 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 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7.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偿还债务等。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9.不得列支基建费。
10.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其发 表支出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在明文规定不得列 支论文发表支出的项目报销论文发表支出。
11.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基金) 、基地和人才专项) 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 论文”, 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 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国科发监〔2020〕37 号) 第八条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的规定, 其发表支出可在国家 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报销。其它论文发表支出 均不得在上述项目中支出报销。
12.对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社会 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公室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有关事项回答的精神和要求, 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 出。
13.对于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哲 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高 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有关事项回答的精神和要求, 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 出。
14.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
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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