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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9-13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高等学校 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 285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要求实行科研经费“包干 制”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 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 体制, 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专款专 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须 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关经 济和法律责任,并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

第五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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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报科研处备案,承诺遵守科研伦 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 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承诺 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 不得截 留、挪用、侵占, 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 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 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承诺书作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规范学校监管、落实主体责任的 依据。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 间接费用,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 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并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 性、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 管理费、绩效支出。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 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 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 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鼓励开放共享、自 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 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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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 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 以及其他相 关支出。

(三)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 研究的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 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 费用等。

(四) 管理费用: 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 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五) 绩效支出: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 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绩效支出计提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 一定比例核定, 具体如下: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30%;超过 50 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20%。

第九条 绩效支出分两期领取,中期检查通过后和验收 结项通过后各领取绩效额度的 50%。绩效支出分配方案应考 虑课题成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 可以发放给项目负责 人及所有项目组成员。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 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支出据实开支报销。项目负责人使用经 费时需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设备采购、招投标、差旅、会议 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执行, 本着规范、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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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 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将项目 经费决算和结题报告及成果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通过验 收结项后如有结余经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 定执行。未通过验收结项、因故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 按上 级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 检查或审计, 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 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 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 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 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 对违纪的, 按照国家和学 校相关规定处理;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 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 件规定不一致或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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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上海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承诺书 2.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上 海 商 学 院

202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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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执行期

项目负责人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本人在充分知悉科研项目经费包干使用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做出如下承诺:

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作风学风诚信 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 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三、坚持科学精神、恪守学术规范,将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 关的支出,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

四、经费使用中如有违规违法行为,一切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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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 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 等中央、地方文件 精神, 科研处整理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以便各单 位及项目负责人查阅。具体清单如下: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 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 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 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 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7.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偿还债务等。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9.不得列支基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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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于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其发 表支出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不得在明文规定不得列 支论文发表支出的项目报销论文发表支出。

11.对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基金) 、基地和人才专项) 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 论文”, 严格执行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 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国科发监〔2020〕37 号) 第八条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的规定, 其发表支出可在国家 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按规定据实报销。其它论文发表支出 均不得在上述项目中支出报销。

12.对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社会 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 公室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有关事项回答的精神和要求, 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 出。

13.对于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哲 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高 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有关事项回答的精神和要求, 项目资金不得列支论文发表支 出。

14.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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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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