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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0-18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 肩负着培养高 次创人才的崇高使命。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 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 队伍建 和管理, 强化硕士生导师立德树人的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 质量, 根据《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见》(教研〔2018〕1 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 见》(学位〔2020〕19 号)及《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 则》(教研〔2020〕12 号) 等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 本办法。

第一章

硕士生导师是指符合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 条件, 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和指导能力的教师岗位的 谓。

二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学校、学院(本办法中学院指 位点依托单位) 两级管理体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 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评聘标准及办法,并 硕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授予、撤销决定。学院学位 定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硕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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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格评聘标准及办法,并提出硕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 的授予、撤销的建议。

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研究生处是学校硕士生导师 管理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硕士生 导师的思想政治和德师风建设工作, 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生 导师理政策的制定及政策执行的督导,组织开展硕士生导 师遴选、考核与培训工作。学院是硕士生导师管理服务的主 负责硕士生导师资格初审、考核建议做出和招生资格认 定及硕士生导师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各类涉及导学关系的申 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师德师风失范等问题的调查 作。

学校对硕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分 别认定, 实行“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原则。

二章 硕士生导师权责

五条 思想政治要求

1.士生导师应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坚持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 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育人、全 方位育人,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既做学业导师又人生导师, 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 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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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硕士生导师应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导师不得有违背党 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 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3.硕士生导师应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 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的培 标及培养过程,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 潜心研究生培养, 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 感。

4.硕生导师应关注研究生个体成长和思想状况, 与研 究生思政教师切协作, 共同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主动关 心、关爱每一名研究生, 在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学研究 健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成才,积 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究生进行就业指导,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条 学业指导要求

1.硕士生导师具有研究生学业指导权。研究生入学后, 学科或行业领域发展动态和研究生的学术兴趣、知识结 构等特点,按因材施教和个性化的培养理念, 与研究生共 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 指导研究 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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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 合理调整自身 指导研究生数 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指导,及时督 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 位论文写作等任务。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 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3.硕士生导师有权参与所在学位点培养方案和学位授 准制定, 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极参与研究生教教学改革活动, 积极打造研究生精品示范 程,推动优质资源共享。

4.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 参与课题研究和实践活动, 支持研究生根据学位论文研 需要参加研究生暑期学校、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和短期访 学、公派留学等, 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提升学术能力。

5.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 密结合, 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 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6.着力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对从事 交叉学课题研究的研究生, 应邀请相关学科的教师参与该 生的指导工作。

7.指导研究生选择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制订论文工作计 ,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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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对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研究生交 课题进展情况, 保证每月与研究生讨论两次及以上。

七条 学术道德要求

1.硕士生导师应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等方面以身作 在科研活动中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 学态度, 恪守学术诚信, 遵循学术准则, 不得有违反学术规 、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2.硕士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潜心读书学习、了解学术前 沿掌握科研方法、强化实践训练,加强科研诚信引导和学 术规范训练,掌握学生参与学术活动和撰写学位论文情况, 研究生知识产权意识和原始创新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 为。

3.硕士生导师应对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和学位 论文予以审 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 予以批评教 如因导师监督和教育不力,致使研究生出现 风与学术道德问题,导师要承担相应责任。

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

1.硕士生导师应根据学校和本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安 排,真完成研究生招生宣传、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 节工作, 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 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招生考试公平公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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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硕士生导师应认真参加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和招生计 划申报工作 根据在研科研项目需要及研究经费情况确定招 数量。

九条 日常管理工作

1.士生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 校和学院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以及各项考核与奖励 选等研究生管理工作。

2.督促研究生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规范研究生的日常行 为,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对研究生因病(事)请假 、校外实习、出国交流、延期、休(停)学、退学等事宜 应认真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做好研究生外出的安全教育。

3.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和指导, 及时了解和掌握研 思想状况、学习状态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发现研究生 无故课、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和学习成绩持续下降等异常情 后要及时联系辅导员、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4.硕士生导师有权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参加评优评奖、学 流、课题申请提出建议或予以推荐。根据学校规定做好 对研究生的核考评, 对研究生困难补助、三助一辅、助学 款等申请和评优评奖、学术活动、毕业鉴定等评价中,对 想政治和学业表现进行如实、客观的把关和评价。

5.积极参与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 工作。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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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 要及时向学院反映情况, 提出处理建议。

十条 导师权利保障

1.尊重和保障硕士生导师自主性, 维护和规范硕士生导 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中的权利;在严格 执行学科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硕士生导师可自 主安排研究生开展各种学术交流与科研创新活动

2.学校为硕士生导师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创造有利 的环境, 加强导师培训, 支持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 业实践。

3.硕士生导师拥有参与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制度建设 的权利, 学校职能部门应积极听取导师的意见, 营造良好 化环境,提升导师工作满意度。

4.学校鼓励和支持硕士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 要学刊物发表论文。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 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 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5.硕士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对未能完成培养过 程主环节的研究生, 有权提出分流或淘汰; 对学术道德行 为失范、违与违法的研究生, 有权向学校建议终止其学业。

6.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有高水平科研成果、获评优秀 的硕生导师,享受学校和学院给予招生指标倾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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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

一条 硕士生导师包括校内导师和兼职导师,校内 师是指人事关系隶属学校的在编人员以及与学校签订全 职工合同的专任教师,兼职导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学校或 未与学校签订全工作合同, 因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需要而被学校聘任为硕士生导师的其他单位的学术专家 或行业专家

第十二条 遴选原则

1.坚持校院两级管理原则,充分发挥学院和学位评定分 会的主体作用,严格要求、公平公正、保证质量。

2.坚持按学科分类遴选原则。按不同学科分别制定细 则,实施遴选。

3.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的原则。有利于培养社会经济发展 亟需人才,利于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 有利于提高研究生 养质量。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校内导师的基本条件

1.拥党的基本路线,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遵守教师 道德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严守学术规范。能够切实履 行立德树人职责, 师德师风考核合格。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至申请当年 7 1 日,年龄一般应在 57 周岁以下, 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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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年教学科研考核合格, 无教学、培养方面的责任 故。

5.能承担本学科硕士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任务

6. 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的应熟悉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 一般应有行业产业实践或参与行业产业课题研究、咨询 报告、行业报告、项目研发的经历

7.具有明确且较稳定的科研方向, 并不断取得较高水 研成果(参照科研处有关科研成果认定细则执行) 。近 年教学科研工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国内外重要学术 上发表学术论文 2 篇;

(2) 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

(3)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4)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一 等奖排名前 5 位, 二等奖排名前 4 位,三等奖排名前 3 位)

(5)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已 权);

(6) 以第一完成人制定标准并获颁布;

(7)以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咨询报告获省部级及以上领 批示;

(8)以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原创教学案例入选国内外知 名案例库(主要包括 Harvard Business CasesIvey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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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opean Case Clearing House 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 案例库、中国工商管理国际案例库) 或被评为“全国百篇 优秀管理案例”。

8.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研究课题和人力、物力、经费等保 障条件, 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近三年承担项目到帐经费原 则上低于 2 万元。若科研成果突出, 可适当放宽经费要求。

9.不完全满足以上第 7、8 款条件的,但近三年横向 题到账经 30 万元及以上的, 可以破格申请硕士生导师 资格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后,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 审议。

10.对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已在外校具有硕 师资格并已培养一届研究生的教师,可由学院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推荐,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聘任 为硕士生导师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兼职导师的基本条件

1.应与我校相关学院有深度教学或实践合作。

2. 申请作学术专家参与指导研究生, 原则上符合专职 士生导师的条件。

3. 申请作为行业导师参与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 五年及以上行业(企业) 实际工作经验, 原则上应具有硕 或以学位,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历, 关行业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并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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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的技术或管理职 务,热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责任心强,治学严谨, 为人 师表,身体健康。

4.须与我校专职硕士生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研 究生。兼导师不在校期间, 由校内导师负责其所招研究生 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发 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商学院”。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

1.学校遴选硕士生导师, 由研究生处发布遴选通知,并 织实施遴选工作。

2.符合遴选条件的教师, 由本人提出申请, 向学位 学院提交《上海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及相关 证材料。

3.根据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学院对申请者的思想政 表现和师德风情况进行考察, 对申请者的学术成果、科研 项目及经费等进行审核, 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推荐人选。

4.学学位评定分委员审议, 学院将审议通过的申请者 名单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5.研究生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审定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单, 由学校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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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上海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校学位 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 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 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 到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8.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行业导师由学院制定遴选实施细 开展遴选工作,并建立行业导师库。原则上行业导师从 导师库里择优聘任上岗。遴选实施细则和通过遴选的行 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章 硕士生导师的聘期考核和招生资格认定

六条 学校实行硕士生导师聘期考核和年度招生资 格认定制度, 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将导师 师德师风、学术活跃度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聘期考核和招生 格认定的主要评价要素。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

1.坚持“师德为先、科研为要、培养为基”的原则。建 立导师职业道德、学术能力与培养质量相结合的导师立德树 人考核机制, 将师德考核放在导师考核首位。坚持导师是研 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将研究生培养质量作为考 核的重要因素 坚持学术评价、教学评价、学生评教和导师 相结合,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2.校内导师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后需通过聘期考核方 得下一聘期硕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硕士生导师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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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于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聘期考核结束后开展。由研究 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对硕士生导师工作情况 进行考核。

3.硕士生导师聘期考核应达到以下要求:

(1)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聘期内无违反师德师风或 导师立德树人基本职责的行为

(2) 最近一轮教学科研人员聘期考核合格

(3) 完成学院核定的研究生指导任务,培养质量良好;

(4) 完成规定的学术成果要求, 在硕士生导师的三年聘 内应完成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新增导师的教学科 成果(其中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成果 认定为导师的成果);

(5) 参加规定数量的导师培训。

4.硕士生导师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种。

出色完成聘期考核各项要求, 立德树人表现突出的硕士 生导师, 评为优秀, 优秀的比例不高于本学院导师人数的 15%。

达到聘期考核各项要求的硕士生导师, 考核合格, 下一 聘期具有师岗位资格, 列入招生简章, 具有招生资格。

基本合格的, 暂停招生资格, 直至满足基本条件后 新申请恢复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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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的, 不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对于正在指 导的研究生 由学院另行安排导师或导师组指导。满足基本 条件后, 按照新聘导师程序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生导师聘期考核结果是导师上岗、招生资格认定及 指标分配、绩效评价、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5.硕士生导师的聘期考核,按下述程序进行: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 硕士生导师聘任条件对聘期届满的导师进行考核、提出 学院考核意见,并在学院公示 3 个工作日后提交至研究生处。

(2) 考核工作小组复核。研究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和硕 师代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学院提交的材料和考核意 见进行复核。

(3)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复核 结果予以审议。

6.硕士生导师年度考核与学校每年度个人考核同步进 行,根据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履行情况、指导精力投入情况、 导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7.硕士生导师年度考核由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 结合 本学院学位实际情况, 制定考核细则并实施考核,考核结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8.校外兼职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即停止招 生,直至所指导研究生毕业后自动解聘。如申请续聘, 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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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遴选。校外职导师由学院参照学校考核办法, 制定细则 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招生资格认

1.学院每年对聘期内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进行认定, 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停止其招生资格:

(1) 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招生年龄的

(2) 指导的在校硕士研究生超过 8 人。主持在研国家重 目的首席专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校 上优秀研究生导师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行批准, 可适当放宽招生人数限制

(3) 导师有正当理由申请暂停招生, 学院审批同意的;

(4)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被暂停或停止招生资 的;

(5) 因退休或调离等原因不再聘任的;

(6) 其他应当暂停或停止招生资格的情形

2.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原则上每年一次。计划招生 士生导师, 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当年获得硕士生导 格的导师或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无需申请, 直接 入上岗招生导师名单。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列入招生资格导师的 条件进行审议,根据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年度招 指标的分配方案,同时报研究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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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位硕士生导师上岗招生审核以第一招生专业为主。 硕士导师可以同时提出跨专业招生申请,但须同时满足所 跨专业的上岗招生条件,并获得所跨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 员会的同意。若第一招生专业申请未获得通过, 则跨专业招 生申请无效。

5.其他特殊情况, 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学 评定委员会审定。

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和培训

十九条 硕士生导师的管理

1.师生之间应建立互相尊重、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和 谐共处的导学系。当导学关系发生矛盾时, 学院应本着保 护双方的原则及时调解, 必要时可另行确定导学关系。

2.学院应建立研究生与硕士生导师互选机制, 尊重导师 研究生的双向选择权。

3.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人数原则上每届不超 3 人。 若遇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人数限 ,报研究生处备案。

4.硕士生导师确定后一般不予更换。在研究生指导过程 中,导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 不再聘任的,应由学院根据学 进展情况确定继续指导至毕业或将所指导研究生转由其 他导师指导。如导师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 无法继续指导 的,应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 由学院协调将研究生转由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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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指导,报研究生处备案。 对于因导师退出指导岗位或 导学关系调整等所涉及的研究生, 由所在学院妥善安排做好 后续培养工作。

5.硕士生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因公离校 6 个月 () 1 年(含)的, 须事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 管理工作, 并须学院审批通过后, 报研究生处备案; 1 年以上的, 不再分配离校当年及次年的招生名额, 经过 在读的研究生协商后转由所在专业的其他导师指导。

6.临近退休年龄, 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的硕士生导 原则上不再招生。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在一年内 不能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

7.学校对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含提名奖) 指导 教师、校级以上优秀研究生导师等研究生培养成绩显著的导 师予以表彰

十条 硕士生导师履职负面清单

1.对于未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在研究生招生、培养 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或其他履行导师职责不力的 硕士生导师, 可视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暂停招生资 、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2.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硕士生导师,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审议,暂停其招生资格:

(1) 对指导研究生工作不负责或不能为人师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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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导师培训的;

(3)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 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4)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5) 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暂停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 在停招 1 年后, 本人可向 学院提出申请 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决定是否恢 复其招生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者, 视为自动放弃导师资格 由学院报研究生处备案

3.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硕士生导师, 由学院学位评定分 提出意见,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取消其导师资格:

(1) 所指导研究生有剽窃或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 例或纪律的行为,而导师负有责任的;

(2)连续两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中存在“异议”的;

(3)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4) 主动放弃导师资格的;

(5) 发生其他不宜继续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情况的。

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如要重新获得导师资格, 在取消导师资格之日起 3 年后, 重新参加导师遴选。取消 导师资格者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 由学院另行委派其他导师 导继续培养,报研究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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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 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的培训

1.学校健全硕士生导师发展服务支持体系,为硕士生导 的全方位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撑。完善校院二级培训 架构, 构建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培训、日常学 流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导师培训体系。

2.新批准的硕士生导师,须参加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 岗前培训,方可上岗指导研究生; 已具有研究生指导经验的 生导师须参加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的导师定期培训。

3.硕士生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导师培训学习。培训内 容包括: 师德师风教育、导学关系、研究生教育改革与政策 、培养质量、学术规范、研究生心理疏导教育、就业指 及日常管理等。

4.学校和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硕士生导师培训 并将培训情况列入对导师的工作考核中, 与导师招生 标挂钩。

第六章

十二条 各学位点依托学院应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 基本条件下,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及水平、发展目标及需求 研究生培养质量及立德树人职责落实等情况, 制定本学院或 本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导师遴选与考核、硕士生导师招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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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认定等实施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究生处备案。必要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有 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 6 10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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