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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09-20
 

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 加强 校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工作的质量与 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 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 际,特修订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学历教育之 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 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 、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 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强化公益属性, 发挥 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 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 与学校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 规范办学行为,

升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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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以自招、自办、 为主,全面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导小组”),实施对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领 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 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

员: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 资产 与设管理处、 后勤保障处、保卫处、信息与网络中心以及 有非学历教育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建立 险防控机制。

(二) 审查学校非学历教育年度执行情况

(三) 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

(四) 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七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非学历教育 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的 常工作。

学校非学历教育实行“管办分离”原则, 非学

教育管理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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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公室负责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 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对各 学部门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 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 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 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 管理; 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等。

办学部门根据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 结合 身优势特色,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校内非 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 不得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 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 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 育; 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 如举办非学历教育 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三章 项目立项与招生

办学部门开展非学历教育,须按规定在首次举 该非学历教育项目前提出立项申请,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 展。 除保密情形外, 获批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将通过校园 网进行公开。任何办学部门未经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 不得举办非学历教育,也不得与外单位开展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办学部门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 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

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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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办学部门应自行组织招生, 禁委托校外机构 行代理招生。凡在校内外发布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的, 办学 部门应将资料样张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审核后 可制作发布。办学部门应保证备案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 实、合法, 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

四章 合作办学

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 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 办学 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如合作方涉及本 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请时主动申明。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 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 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 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 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 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五条 凡属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的, 学校均需以自 名义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协议应明确合 作模、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 责任等条款, 协议内容由办学部门按照《上海商学院合 同管理办法 拟订,通过学校 OA 系统提交, 由办学部门领 导、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校领导依次审批,合

签署和盖章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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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办学部门作为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实施主体 办非学历教育的教学实施和日常管理负责。 办学部门要 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 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加强学员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 勤考核。

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办 部门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 线下混合教学。办学部门应在开班前将项目方案、学员 册等材料报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非学历教育管 理办公室或者办学部门应根据需要发放“培训学员证” 学部门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备。

八条 办学部门如需使用校内资源,应向相应归口 管理部门提出使用需求,归口管理部门在满足全日制学历 育的前提下负责落实安排。

九条 办学部门应向学员公开举办时间、上课地点、 学计划等基本信息,并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教学培 计划开展教学工作,选派符合学校非学历教育师资准入条 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六章 证书与归档

十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或者班级结束,可以向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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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结业证 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与学 教育证书明显区别,证书内容应当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 容。

十一条 办学部门办班需要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报送结业申请材料并申领结业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应做好证书审核和发放登记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学部门应在办班结束 1 个月 内,按规定 好非学历教育资料的归档工作,同时把相关电子文档提交 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需要学校统一归档的, 应按 定及时将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部门。

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收费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备案标准执行。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办学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 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 社会公示, 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 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办学部门所收学费应及时上缴学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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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 校不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以接受捐赠等名义收 。办学部门要加强合作方管理, 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 取费用。

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采用年度预算和项目预算 相结合的制度 办学部门按学校预算编制要求, 编制非学历 育的年度收支预算,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年度项 收支总额超过年度预算的,可以按学校规定进行调整。办 学部门应根据单个项目收入情况和支出需要,编制项目 算。项目算需经财务处审核同意, 方可执行。

二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 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属于非政府采购范围的, 执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 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 由学校财务处据实支付。

第二十七 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扣除成本支出后, 结余 分由学校统筹,学校按照与办学部门约定的比例将结余经 划转至相应办学部门的发展基金。发展基金可以用于项目 设、课程研发、补充办公经费、添置教学设备等有助于推 进事业发展的各类支出。

八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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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建立非学 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执行情况审查, 审计处负责非 历教育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室负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结 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二十九条 办学部门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内部监督。非 学历育管理办公室、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 检监察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 作机制, 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 约, 维护财经律,保障教学秩序, 防范腐败风险。

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要完善信息统计与报 每年及时将学校非学历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市教委备 加强对办学部门办学的日常检查与指导,不断促进办学 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章

十一条 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地域、特定群体 办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上 商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沪商院继〔2019〕161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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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 7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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