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科招生考试中自主命题工作是整个招生工 作的重要环节, 是体现办学特色、提高人才选拔质量的重要 机制,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商学院本专科招生自主命题考试主要包括 春季考试招生、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三校生招生、专升 本(高本贯通) 招生、中本贯通转段等由学校自主进行的本 专科笔试或面试命题的考试。
第三条 自主命题考试科目试题和评分标准在本科目考 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纸) 在成绩 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本专科招生考试各项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 监督、社会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命题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成立有关考 试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成员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 水平较高、责任心和纪律性强, 并且近期担任过该门课程教
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命题小组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自主命题的考试科目应当根据本校自定的教学 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的主要内容和要 求。试题要分出不同层次,题目要有梯度,要有较好的区分 度,使考试的结果尽可能的反映出考生业务水平的差异。 试 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不得有政治性错误。
第七条 试卷应出多套,保证备用试题的数量。由命题 人一人执笔,独立完成。 各套题间的重复率不得超过 15%; 须提供参**或评分标准。
第八条 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 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书写应当规范、工整、清楚。如需考 生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用具, 应在试卷“考试科目”旁注 明,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试题和评分参考的排版按照学校统 一设置的格式进行。
第三章 命题纪律要求
第九条 我校自主命题的试题属国家机密级材料,因此 命题工作要严格保密, 在试题的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 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命题教师的保密工作教育,严 明制度和纪律, 明确任务和职责。 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 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同时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命题人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保留试题
副本, 在“试题”和“标准答案”完成后,应立即销毁与试 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 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学校、院系有关招生工作人员及参加命题人 员的姓名要对外保密,对此类问题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试题一经命题完毕密封后,任何人均不得拆 封。如确有需要拆封时, 必须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负 责人和有关人员共同拆封,用后立即封好,并由开封的二人 在封条上签字。对违反保密规定者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招生考试的补 习、辅导活动, 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命题纪律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处 理,情节严重者, 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试卷印制与保管
第十六条 试卷、参**及评分标准清样由考务组负 责人在专人监护下运送至保密环境下的印制点,在印制过程 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试题内容。凡接触试卷的有关工作人 员都须与学校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 由考务组确定考试用卷。
第十八条 试卷的印制、核对、分发、装订及密封由专 人负责, 在保密场所进行,装订时严防缺页和错页。严格按 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废卷、油印蜡纸等均 应统一封存,与试卷一并送保密箱保管。
第十九条 试卷印刷封装完毕后,送入学校保密室保管。 在考试前由保卫处派专人负责看管并做好值班记录。任何人 不得无故提前提取。
第五章 评卷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评卷地点和形式由考务组确定。所有试卷不 得带出评卷场所, 确保试卷的安全、保密。评卷教师要严格 按照规定程序、答题标准进行判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考试评分的专家与工作人员,必须按 规定的时间进场和离场, 严格遵守评卷场所的管理规定。招 考评卷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和保 密制度,严禁在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前对外透露参考答 案、评卷情况、考生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评卷教师 A 负责判分, 评卷教师 B 负责校 核,每份试卷至少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评分签名。考务人员 进行再次核对。客观题可由读卡机机器评卷, 由考务组人员 A 使用,考务人员B 进行校核。
第二十四条 参加考试评分的专家与工作人员,在评分 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 不得自行处理。严格执行 保密纪律,不得宣扬自己参加考试评卷的身份。不得泄漏评 卷批分情况。不打听、不询问其他课程的评卷批分情况。在 评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第二十五条 评卷完毕,由考务组工作人员拆封试卷, 拼整成绩库、在登分表上进行登分,并严格校对。登分表上 至少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签名。考务组按 20%-30%的比例抽查 考试成绩并出具成绩复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将考试成绩数据库导入 招生管理系统, 供考生查询, 同时公布成绩复核申请受理事 项及时间节点。发现问题必须集体讨论研究, 作出处理意见, 重大问题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考生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 密级事项管理,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招生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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