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规范资 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 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1-2025)》(沪 教委高〔2021〕69 号)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是指市教委根据市 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 支持内容安排的用于新获、拟增博士和硕士学位点培优培育 内涵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经学校自主评审入 库后, 上报市教委备案。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 设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管理按照《上海商学院学 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坚持责权利一致原 则,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学位点 培优培育项目建设任务负责,对建设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 真实性和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 《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细化预算后 提交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和组织 评审后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新购 50 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 施项目须市级专业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纳入学校学位点培 优培育项目预算。
第八条 预算一经批复和下达,应当严格执行。确需预 算调整的,须按专项经费预算原评审程序评审, 经学校学位 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按照市教委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做好项目绩效管理 的跟踪和检查。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教委。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用于培优培育学位点 内涵建设,包括人才引进经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 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1. 人才引进经费。指在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中引进人 才所发生的费用, 相关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 策规定。
2. 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指在学位点培优培育建
设中,用于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所发生的费用等。
3. 业务费。指为完成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任务而 必须开支的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 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助研) 的咨询、劳务费、 国际交流费支出。
4. 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的学科 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 合作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 等支出。
第十一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在职在编 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 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不支持同城高校间全职人员引 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 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支出应按照国库集 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 应当按照国家、上 海市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应当在预算年度执 行完毕,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上海市和市教委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以立项的培优培育 项目为建设主体, 经费落实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
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首签及所在学院院长或部门负责 人审签制。其他经费审批流程及权限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均 属国有资产, 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优化配置,合理使 用,提高效益,推动共享,提升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 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 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 释。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