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2022年颁布
 
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会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2022-09-21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 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 强化会议管 理,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 提高工作效能, 特制定本办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主要包括: 学校党员代表大会、 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 委会纪委全委会、校长办公会、全体教职工大会、中层干 、各类委员会和非常设领导机构的会议、学校领导主持 召开或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学校主办或承办 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等。

第二条 会议应坚持高效、精简、节俭的原则

(一) 会议召开应注重实效, 准备充分, 与会人员汇报 流要注意紧扣议题, 突出重点, 简明扼要, 表达清楚, 明确, 力戒空话套话重复话。

(二) 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 能合并的会议尽量统筹合并。学校专项工作会议按照“谁 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三) 办会要厉行勤俭节约, 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凡能 利用学校内部议室召开的会议, 不到校外召开。不得到党

- 2 -


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四) 会议经费使用参照《上海商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 行。

三条 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 会会员代表大会, 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条例规定进行。会议召 开前学校应成立专门的会议筹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负责 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会议由筹备领导机构以文件形式通 知,会议过程形成的各类材料由大会秘书组负责整理归档。

四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分 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的议题安排、会议组织、 会议料准备等应按照《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 则》《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上海商学院校长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学校党委办公 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学校纪委全委 会由纪委书记召集,相关组织程序及安排按照《中共上海商 学院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执行,纪委综合办 室负责具体事项。

五条 学校统一召开的全体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 议等涉及全校性的会议,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 召集, 党委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并会同相关部门 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六条 专项工作会议、各类委员会和非常设领导机构

- 3 -


的会议,由学校分管领导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经同意后 相应的职能部门、委员会或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所在部 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七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国内其他单位参加的学 流会或工作交流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向学校主要领导报 经同意后,成立由校级领导担任负责人的会议筹备工作 领导机构,并制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方案, 由相关职能部门 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 的学术交流或工作交流会,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前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同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 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九条 以上海商学院名义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 主办、承办的有国外代表出席的学术会议、论坛、 研讨会、报告和交流会等, 参照《中共上海商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论坛、讲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年 阵地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及报批手续。待有关部门批 准后,承办单位方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会议承办单位一般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在 OA 议管理模块中进行登记。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会 议情况列入学校一周会议安排,经 OA 系统向全校公布。

十一条 会议组织和会务主要包括:发布会议通知、

- 4 -


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组织会议考 勤、安排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督促和检查会议决定( )的落实、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十二条 会议纪律

(一) 与会人员应按要求出席会议,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 出席, 必须提前向会议组织者或主持人请假, 并在获准情况 下,安排其他人员出席。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 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 应关闭移动电话将其置于振动、静音状态, 并不得办理与 会议无关的事情。

(三) 与会者发言必须提前做好准备, 紧扣主题, 重点 突出,内容精炼。

(四) 凡涉密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按保密要求办事, 妥善管会议文件,需要退回的文件要及时退回。

(五) 凡属学校部门在校内外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履 行报批手续,明确责任人。

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上海商学

会议管理办法》(沪商院办〔2016〕42 号) 自新办法印发

废止。

- 5 -


上海商学校长办公室 2022 2 24 日印发

- 6 -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