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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0-19
 


第一章

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管理,确保学 十四五”期间学位点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市教 员会印发<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               (2021-2025) >的通知》(沪教委高〔2021〕60 号) 和《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 管理办法(2021-2025) >的通知》(沪教委高〔2021〕69 )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的建设目标是:通过 5 设, 探索构建卓越商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机制, 确保新批 得授权的学位点通过合格评估并取得较快发展,培育建 新获授权一批硕士学位点, 加快培育博士学位点, 快速 提升以商科为核的学位点建设水平, 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 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两个方面:

(一) 新获授权学位点培优建设项目, 对“十四五”期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新批准获得授权的学位点加强内涵 建设确保新学位点在专项评估中合格并取得较快发展;

(二) 拟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培育建设项目, 对契合国

略和上海需求、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规划、学科发展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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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好、下一轮审核目标可期的拟申请硕士学位点和后续拟 申请博士学位点进行重点培育建设。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学位 资队伍建设、提升学位点建设和学科建设水平、提高研究 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对外开放提质增效、健全 善制度建设和条件保障等。

四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采取市教委和学校两级管 理方式, 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章 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

五条 学校对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管理承担主体责 成立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 组。

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组”), 由校长担任组长, 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副组长, 成员包括研究生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研处、 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对学位点培优培育 目给予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工作小组(以 简称“工作小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工作小组 长,研究生处、财务处和各项目负责人为工作小组成员。 小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负责制定学位点培 培育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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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组织项目绩效的检查与评估等

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学位点 培育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六条 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项目以项目所在的二 级学院或职部门为建设主体,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 位点培优培育项目所在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 和项目 责人领导项目的实施、建设, 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绩效成 负责。

三章 过程管理

七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项目实施“学校规划、校 竞争、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的管理方式。

1.学校规划。根据《上海商学院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 建设方案(2021-2025)》和学校“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学 点建设目标, 分年度制定建设任务和推进措施, 确保项目 效实施。

2.校内竞争。建设项目面向全校公开竞争,遵循突出重 点、现特色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入库立项。

3. 目标管理。依据学校学位点建设目标、学位点培优培 育专项计划年度总经费、学位点建设基础等因素, 在充分协 商的基础上,确定当年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和绩效目标等

4.效评估。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核, 由领导小组和工 小组办公室组织绩效考核,配合市教委开展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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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年度建设目标编写申报材料和 目建设任务书》,报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和工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评 ,评审专家由熟悉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人才伍建设的教育管理专家,以及熟悉高等教育财政财务 政策的财务专家组成, 数一般不少于 7 人,校外专家数量 少于二分之一。新购 50 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信 息化项目,应按规定由市级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学位点 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决策

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项目经专家评审入库后, 市教委备案。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 和预算组织实施。

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目负责人每年年终向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年 度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取得的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等。

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项目负责人、建设 内容、建设标和资金预算等内容的变更或调整, 须经学位 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项目考核结果如达不到 项目申报的要求 经领导小组决定,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 可以减少资金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建设。

二条 各项目应做好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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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利用工作, 并按照学校相关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档 档备查。

四章 建设资金

三条 建设资金按照学校《上海商学院学位点培优 培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条 建设资金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建设 相关信息应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章 绩效考核

五条 考核原则:坚持定量考核、客观性评价考核 主,定性考核、主观性评价考核为辅的原则。

六条 考核依据: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各年度目标, 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五年期总体目标。

第十七条 考核对象:学位点培优培育各项目负责人。

十八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两年期考核和终期考核。 核办法由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及相关职能 制定,报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九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 公室组织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两年期考核和终 期考。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出具考核 报告,考核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的进展情况、已完成工作 、预期效果比较、工作建议和考核等级五部分。考核等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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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奖惩、干部考核的依据。 年度考核不合核减项目预算;连续 2 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 两年期考核合格,则该项目取消立项建设, 三年内不得参 与上海市教内涵建设项目; 对于年度评价、两年期评价和 考核“优秀”的各项目负责人的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核 依据。

第六章

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点 培优培育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处) 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 4 11 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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