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聘工作,建立公开、公正的选人 用人机制,提升教职工队伍建设整体素质,根据《上海市事 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 号)及有 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开招聘人员, 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 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三条 学校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 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 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招聘计划制定
第四条 学校一般于每年第四季度发布用人计划申报通 知,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需要、队伍建设需 要和岗位设置等情况填报下一年度人员招聘需求, 经人事处
初审汇总后报送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学科专业建设目标、师资队伍及岗位限额等情况, 对二级单 位人员招聘需求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 布。事业编制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招聘录用程序
第六条 招聘信息发布。学校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网站、学校网站及社会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才网站、 报刊杂志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内容包含学校 简介、招聘岗位、职数、条件、应聘办法及联系方式等。招 聘信息中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资格条件审核。应聘人员通过学校招聘系统提交 应聘申请, 用人单位组成初审小组, 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 岗位适配性等进行初审, 初审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 专业负责人、系部主任、人事专员等组成。
人事处对照当年度招聘岗位要求, 结合用人单位队伍结 构等,对初审通过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第八条 考试、 考察
(一)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教师岗位和专业性较强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由用人单 位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 1:3 (紧缺专业可按照不低于 招聘岗位数 1:2) 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学生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和其他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 岗位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 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 40%。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排 序, 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 1:3 (招聘岗位数较少的可 1:5) 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如遇最后一名成绩相同者, 可 一并入围面试。
需要进行笔试的岗位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笔试, 或可 委托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在自行组织笔试前应 制定笔试工作实施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二) 用人单位面试。用人单位成立面试小组, 成员一 般为 5 人或 7 人。 根据岗位性质和要求, 着重考察应聘人员 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水平、 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心理健 康、履职能力以及个人综合素养等。教师岗位面试小组由二 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系部主任、教授代表等组 成。其他岗位面试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党 政负责人等组成。 有特殊需求的可邀请校外专家。
各用人单位自行拟定面试评分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照 1:2 (岗位数较少的可 1:3) 的比 例提交拟录用人选名单到人事处。
(三) 校级面试。 学校成立招聘考核专家组,成员一般 为 7 人, 由相关二级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 人、教授代表等组成,根据每次面试人员涉及的学科专业、
岗位性质等确定。校级面试结果由专家组打分排序产生,“不 同意录用”过半数者,不进入排序。
人事处将校级面试结果反馈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召开 录用讨论会(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部门召开领导班子会 议) ,确定拟录用人选。
(四) 考察。用人单位党组织对拟录用人选进行思想政 治素质考察, 全面了解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 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等。
用人单位将推荐意见、录用讨论会纪要、思想政治与师 德师风考察材料等提交人事处。
第九条 审批、体检、公示和录用
(一) 人事处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复审后, 报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通知拟录用人员到本市二级甲等 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如体检不合格, 学校不予录用。
(二) 对考察不合格、个人放弃等出现缺额的,可按规 定程序和时限, 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 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 依次等额递补, 递补不超过两次。 在学校未审批通过的情况 下,各用人单位不得提前安排拟录用人员开展工作。
(三) 根据学校审批和体检结果, 对事业编制内拟录用 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 时间为 7 天。公示无异议, 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四) 学校与备案通过人员签订合同,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纪律
第十条 在招聘及录用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注重对应聘人 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心理素质、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发展 潜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严把进人质量关。
第十一条 学校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在校教职 工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的应聘人员, 原则上不予录用,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除外。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 时,涉及与本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形的,也应当 回避。
第十二条 严格招聘纪律。凡出现下列情形的,立即终 止招聘程序, 或对已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对有关人员, 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或以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 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其他影响招聘公正、公开进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参与招聘录用各环节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 格遵守招聘纪律, 客观、公正评价。招聘录用各环节均应全 程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和录用,劳 动合同制人员招录参照执行。
凡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以 及涉密岗位人员的录用, 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可 直接参加校级面试。人事处须在面试前组织校外专家对其学 术技术能力进行评议。综合面试及评议结果, 拟引进高层次 人才、 特殊人才名单经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报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根据需要安排到二级单位工 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上海商学院 人员招聘和录用暂行规定》(沪商院人〔2014〕188 号) 同时 废止。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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