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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2021-10-25
 

上海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科教201919 号) 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在籍全日制大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 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立。申请对象 为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 无论其家庭经济是否困难, 只要 符合规定条件,均有权利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每人每学年 8000 元。

根据市教委分配名额及各学院(院区) 可参评学生人数 比例,分配推荐名额。

三、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在校学生, 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必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 校级荣誉称号;

4.学习成绩优异(必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两次二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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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综合奖学金, 且无不合格科目, 成绩排名及综合考评成绩 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 10%),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国家奖学 金的, 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 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 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 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 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 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 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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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 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 参加国际和 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 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 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 为国家赢 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 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 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但不得再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 评定程序是: 自荐推荐相结合、择优原则, 通过综合 评审、张榜公示、等额上报市教委。

3. 每年 9 月, 校、院、班三级面向所有学生发布当年的 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具体评审时间根据当年国家的有关通 知而定。

4. 各学院(院区) 根据所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 报送 相关评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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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学院对该生主要事迹的陈述材料:须能说明优点、 特点, 1000 字左右;

(3) 参评学年成绩单;

(4) 附实证材料: 要求选报材料务必真实、详尽、实证

和有较充分的信服力, 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 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的照片、复印件等。

5.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审核 报送材料,提出本校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6. 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 通过后, 在校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五、奖学金发放

教育部通过我校获奖名单并将资金拨付我校后,由学校 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颁发国家教育 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并录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工作要求

1.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

2. 国家奖学金择优评审, 本着全校范围内优中选优的原 则,不实行学院(院区) 平衡。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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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国家奖学金办法(沪商院学〔 2014〕115 号)废止。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 5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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