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 012 号) 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结合学校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学 生。按本细则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注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高等学 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下: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 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遵守学术的基本规范及其 道德要求。
(二) 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所有课程和学分, 达到本科毕业要求。
(三) 在学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含毕业论文等)达到
1.7 及以上, 且毕业作业(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
达到 70 分及以上。
(四) 通过本专业学位课程学业水平考试。学位课程 由三门专业学位课程和一门英语学位课程组成。
1. 三门专业学位课程学业水平考试由学校学位主管部 门(学院) 按照学校相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要求统一命题、 考试、阅卷;
2.英语学位课程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及以上等级考 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2) 参加 PETS-3 及以上等级考试, 获得笔试成绩合格 证书。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英语(二)考试,成绩 达到 70 分及以上。
(4)参加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学位课程 考试,成绩合格。
上述校外考试英语成绩自获得之日起, 至学生提出学士 学位申请止, 4 年内有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者。
(二) 因考试作弊(包括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受 过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 以上处分者。
(四) 在参加大学英语、全国公共英语或自学考试期间 有违纪作弊记录者;
(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者。
第五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 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填写《上海商学 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表》, 附加成绩单以及外语合格证明材料, 向学校提出申请。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 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起一年内, 在规定时间内填 写《上海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 学位申请表》, 附加毕业证书、成绩单以及外语合格证明材 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学位授予
1.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 办法等规定,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各款条件 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和有关材料, 提出授予和 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经学位办公室核实, 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批。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审查上报名单, 核实授予相应
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 向学生颁发学 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应在提 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之前, 书面通知其本人。学生对 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 可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向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 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2021 年起入学的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学生,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2021 年以前入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 生仍适用于沪商院教〔 2013〕 54 号文。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设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
通知
附件
关于设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继续教育学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席位制, 任期 期间如有人事变动, 不再另行行文调整, 实行自然更替。继 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委 雅丽
秘
任: 陈敏
员:傅建东、李志刚、张期陈、 曹静、殷延海、 张
书: 李鋆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
2021 年 4 月 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