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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2021-10-25
 

上海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 012 号) 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结合学校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学 生。按本细则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注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高等学 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如下: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 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遵守学术的基本规范及其 道德要求。

(二) 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 所有课程和学分, 达到本科毕业要求。

(三) 在学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含毕业论文等)达到

1.7 及以上, 且毕业作业(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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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 70 分及以上。

(四) 通过本专业学位课程学业水平考试。学位课程 由三门专业学位课程和一门英语学位课程组成。

1. 三门专业学位课程学业水平考试由学校学位主管部 门(学院) 按照学校相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要求统一命题、 考试、阅卷;

2.英语学位课程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及以上等级考 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2) 参加 PETS-3 及以上等级考试, 获得笔试成绩合格 证书。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英语(二)考试,成绩 达到 70 分及以上。

(4)参加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学位课程 考试,成绩合格。

上述校外考试英语成绩自获得之日起, 至学生提出学士 学位申请止, 4 年内有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者。

(二) 因考试作弊(包括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过处分者。

(三)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 以上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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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参加大学英语、全国公共英语或自学考试期间 有违纪作弊记录者;

(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 者。

第五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 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填写《上海商学 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表》, 附加成绩单以及外语合格证明材料, 向学校提出申请。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 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起一年内, 在规定时间内填 写《上海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 学位申请表》, 附加毕业证书、成绩单以及外语合格证明材 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学位授予

1.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籍管理 办法等规定,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各款条件 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和有关材料, 提出授予和 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经学位办公室核实, 报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审批。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审查上报名单, 核实授予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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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 向学生颁发学 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应在提 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之前, 书面通知其本人。学生对 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 可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向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 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 2021 年起入学的高等学历 继续教育本科学生,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2021 年以前入学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 生仍适用于沪商院教〔 2013〕 54 号文。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设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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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设立“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继续教育学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席位制, 任期 期间如有人事变动, 不再另行行文调整, 实行自然更替。继 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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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丽


任: 陈敏

员:傅建东、李志刚、张期陈、 曹静、殷延海、

书: 李鋆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 4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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