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科教〔2019〕 19 号)、《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 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14〕 40) 号) 和《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 教委规〔2019〕 7 号) 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 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 级)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每人每学年 5000 元。
根据上级部门当年所下拨名额进行评选,并向中西部地 区生源适当倾斜。
三、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的在校学生, 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必 须在参评学年中获得过学校综合奖学金);
5. 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符合困难标准), 生活俭 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 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 经济上的困难。
四、申请与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 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2. 每年 9 月, 校、院、班三级面向所有学生发布当年的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具体评审时间根据当年国家的有 关通知而定。
3.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相关 材料:
(1) 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院系对该生主要事迹的陈述材料:须能说明优点、 特点, 1000 字左右;
(3) 参评学年成绩单;
(4) 附实证材料: 要求选报材料务必真实、详尽、实证
和有较充分的信服力, 能证明其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 力、综合素质以及有关荣誉的照片、复印件等。
4. 各学年(院区) 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初审, 综合考虑 困难等级及学习情况等方面,确定初评名单。
5.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初评名单进行复审, 提出本 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6. 将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 通过后, 在校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将 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
教育部通过我校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学校后,由 学校财务处将奖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获奖信息 记录学生学籍档案。
六、工作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以认定工作为基础, 没有经过 困难等级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 不能获得国家 励志奖学金。
3. 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必须确保将获得的资 助首先用于缴纳当年学费。
4.严格按每学年时间节点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国 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沪商院学〔 2014〕121 号)废止。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
2021 年 5 月 25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