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返聘人员的管理,发挥返聘人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合理设岗,按岗招聘,公开择优,严格审批,流动有序,依法用工的原则,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第二章 聘用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可在以下岗位聘用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同时已享受退休待遇的本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返聘人员)。
教师岗位,学校聘任的参照学校专任教师管理的教师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单位的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特殊需要的管理岗位,学校、二级单位设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的某些特殊性质、业务性较强和某些专项工作确有需要,其他用人方式暂时不能解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事务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的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学校返聘人员,重点考虑教师岗位的需要,兼顾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要,严格控制管理岗位的聘用,工勤技能岗位无特殊需要不再聘用。
第三章 聘用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特殊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聘用人员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女性超过60周岁(在60周岁退休的副处级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女性,可放宽至63周岁),男性超过6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特殊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一事一议,聘用年龄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返聘人员,教师岗位,需具有高校教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过大型企业高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紧缺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需要的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在重要岗位上发挥关键作用的退休人员。
第四章 聘用程序
各二级单位根据现有人员情况和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原则上于每年底申报下一年度返聘人员聘用计划,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返聘人员,可由用人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主选择或由学校人事部门推荐,应聘人员填写《上海商学院返聘人员审批表》,用人部门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应聘人员进行考察,拟同意聘用的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学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聘用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第五章 聘用薪酬
返聘人员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基本工资、工作津贴)、津补贴(饭贴、车贴、奉浦津贴、节日奖)、绩效考核奖构成。
基本工资
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参照协议签订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工作津贴
教师岗位:参照学校同职称教师的工作量津贴标准确定。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科研等工作量定额并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月发放。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及管理教辅岗位:具有正高职称及相当人员1000元/月,副高职称及相当人员700元/月,中级职称及相当人员400元/月。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不享受工作津贴。
特别紧缺急需岗位的人员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可以在以上标准上给予紧缺急需人员补贴500-1500元/月。
津补贴
饭贴400元/月,车贴100元/月,奉浦津贴按实际到奉浦校区工作天数核发,节日奖按学校有关标准发放。津补贴如遇学校政策调整,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绩效考核奖
绩效考核奖在学校核拨额度内由聘用的二级单位根据本学院、部门聘用人员考核结果予以发放。
返聘“双一流”高校工作经验丰富的教职工、大型企业高管,基础工资可适当调高50%至80%;返聘高水平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基础工资可适当调高20%至50%;返聘符合高层次人才标准的人员,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其聘期薪酬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年薪制。
返聘人员的薪酬,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中,由学校按规定单独制定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聘用管理
聘用返聘人员,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严格把握用人标准,控制用人规模。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聘用人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追究用人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返聘人员的管理责任部门,分别为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用人的二级单位。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聘用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用人的二级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做好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返聘人员有参加民主管理,提合理化建议,维护学校形象、声誉、秩序、安全及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返聘人员,一般签订1年期的聘用协议,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岗位需要的,可续聘,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办理聘用手续,最多聘用不超过5年。超过三个聘期者需由所在单位重新提请审批。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所涉及岗位不包括聘请校外兼课教师,外聘兼课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校内现存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外单位参保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聘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商学院外聘、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沪商院人〔2014〕176号)、《上海商学院外(返)聘人员管理操作口径》(沪商院人〔2016〕19号)、《关于调整外(返)聘一般岗位人员聘期待遇的操作细则》(沪商院人〔2017〕5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后,尚在聘期内的人员,其聘期待遇按所签订的协议执行。聘用人员聘期到期后,在新聘期则按本办法核定薪酬。
本办法的内容如遇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