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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帮扶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法
2020-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2号)、《关于做好2020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02号)、《关于应对疫情做好2020届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0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帮扶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困难群体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帮扶对象为就业困难毕业生、低保户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孤儿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以及突发家庭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毕业生等困难群体毕业生。

第三章 帮扶措施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根据困难群体毕业生的不同原因、不同特点,实施个性化就业指导。

(一) “一对一”就业指导。扎实开展“一对一”就业指导工作,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通过个别谈心、个别咨询等方式,有针对性地为困难群体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职场形象、就业政策、求职技巧等个性化辅导,帮助学生了解自己、探究职场、更新就业观念、调整就业期望、提升就业能力。

(二)创业意识和能力培训。积极鼓励、引导困难群体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培训以及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各类活动,提高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启发他们拓展思维、开阔视野,创造更加丰富的就业渠道。

(三) 就业岗位推荐。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充分了解学生就业意向,进行精准岗位信息推送,做到精准帮扶,帮助困难群体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四) 落实帮扶政策。积极帮助困难群体毕业生利用国家、地方相关优惠政策,为其提供政策引导。主动帮助学生联系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帮扶计划。对离校后未就业的困难群体毕业生,要主动关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使他们离校后能享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密切关注困难群体毕业生心理变化,要鼓励学生以积极心态面对就业,减轻就业问题带来的心理压力。对存在较大心理压力的毕业生要及时联系学校心理咨询室,协同心理咨询师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第六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补助,用于资助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聘材料打印复印费、交通费用、面试服装费和通讯费用。

(一)补助对象

毕业学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突发家庭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二)补助标准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特别困难毕业生:500/人;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为一般困难毕业生:300/人;

3.突发家庭变故导致经济困难毕业生:300/人。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二级学院、院区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每年10月前对困难毕业生进行调查统计,要对低保户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孤儿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以及突发家庭变故导致经济困难的毕业生重点关注。

第八条 二级学院、院区对困难群体毕业生实行动态管理,落实专人“一对一”进行就业帮扶,及时掌握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分类建立档案,做到“一人一策”。每年9月份将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档案报至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存档。

第九条 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应届毕业生就业补助申领工作。符合就业补助申请条件的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上海商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补助申请表》。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申请就业补助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开展补助发放工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就业补助经费由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从年度就业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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