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文件精神,做好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增强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议事及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两名副组长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后勤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产学合作与实践教学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学生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招生办公室)、团委、党委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科研处、上海商业发展研究院、后勤保障处、信息化办公室、国际交流处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创业教育方针与政策,以及上级工作部署;(2)负责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总体统筹规划;(3)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工作,集中项目、集中人员、集中经费,统一部署、一致协调各部门关于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4)全面指导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开展,促进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推动建立有效的保障和激励机制;(5)研究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拟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6)研究处理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协助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牵头制定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2)做好校院两级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管理、项目培育赛事组织与指导等的协调工作;(3)负责审核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大学生创业园;(4)负责统筹上级有关部门、学校各项创业优惠政策的联系与落实;(5)负责师生创新创业奖励审批工作;(6)负责所有关于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上级发文管理,统筹研究之后,具体部署到相关部门;(7)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集体议事、会议决定等方式,讨论研究学校创新创业教育重大事项,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第七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就学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常由组长召集主持或委托常务副组长召集主持。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审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拟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征集。议题提交前需经过必要性论证。
第九条 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讨论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说明后,综合参会单位负责人议题意见后作出决议。领导小组讨论的重要事项及决议需形成会议纪要。有关决议按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贯彻实施。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全体小组成员人数的2/3(含)以上方可开会;对讨论决策事项,须出席代表2/3(含)以上人员通过方生效。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保密制度与回避制度,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回避涉及与会人员本身及其亲属的相关议题。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岗位变动,由接任者自动替补。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