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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本科教育阶段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
2020-09-01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升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优化实践教学活动安排,同时,积极对接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多样化、多规格的要求,推动学校教育思想、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充分调动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创造性,打破知识壁垒,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实践能力、创新创业精神、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学期安排

每学年设置秋季、春季和夏季共3个学期。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均为17周,夏季学期为4周。夏季学期主要进行各种实践教学安排、国际化课程等。

二、学分制与学分

(一)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二)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每门课程和每类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规定有相应学分。

(三)学分计算方法在《上海商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中予以具体规定。

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即可毕业,可以提前或延期毕业。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可为3-6年(含休学时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2年。学习年限可为2-3年(含休学时间)。

(二)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本科最长学习年限可放宽至8年,专升本可放宽至5年。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四)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毕业(专升本学生除外);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某种原因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最长修读年限仍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不再安排补考或重新学习。

四、人才培养方案

(一)人才培养方案以科学、系统、规范为原则,突出商科教育特色,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宗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教学侧重于知识的交叉性和应用性,实践教学强调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进程表是指导学生选课的主要依据,构成实施学分制的基本框架。通过学分制及其多种形式的选课和学习方式,构建灵活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二)人才培养方案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学制和学分要求、主要专业学位课程及其内容简介、实践性教学、指导性教学计划进程表、修读指导等。

(三)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四年制本科各专业总学分为156学分。两年制专升本各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为78学分。

(四)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教学计划,或者各专业根据学科发展和培养学生能力的需要,要求增设新课程时,应当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具体方案,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中进行调整。

五、课程体系

(一)学分制的课程体系要体现“加强基础教学,拓宽专业口径,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综合提高和整体优化”的原则,既能反映不同专业的共性,又能体现每个专业的特点。

(二)本科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学生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学习并获取相应学分的课程;选修课是指学生参考专业教学计划并结合自身学习兴趣和发展方向,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

1.必修课分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课程、专业学位课和实践性教学等课程。

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课程是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或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规定全校学生均需学习的课程。

专业学位课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课程,是特定专业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课程,是加强专业基础知识和学习专业技能的课程。

实践性教学课程是培养学生获得对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的重要环节,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综合能力、合作精神等,包括课程设计(学年论文)、形势与政策教育、商科公共实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社会调查、军训等。

2.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和开放选修课。

通识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经济与法律类、科技与创新类、人文与社会类、艺术与审美类、语言与跨文化沟通类和其他综合类课程,通过这些课程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和能力,引导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学习不同学科的思维方法。

开放选修课是指体现专业发展方向和职业、岗位特点的课程,侧重于完善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适度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

学生可选修本专业(方向)的开放选修课程;也可选修其他专业(方向)的开放选修课程;也可根据学习兴趣和就业取向在各专业(方向)开放选修课程之间自主设计自己的课程修读模块。

鼓励有意向报考外专业研究生的学生修读目标专业的专业学位课程,选择修读其他专业(方向)的专业学位课程学分经认定可以冲抵本专业(方向)开放选修课程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要求的通识选修课程学分经认定可冲抵本专业(方向)开放选修课程学分。

六、选课管理

(一)学生选课应以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原则上本科生每学期预选学分不得多于30学分,第一至第六学期每学期预选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的多少,应由学生本人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结合学院、专业修读指导意见自主决定。

(二)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习特点选择适合的授课教师;学生可根据学院、专业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选课顺序调整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学生如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可申请毕业。

(三)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知悉《上海商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关教学计划安排及课程简介,听取学院及所在专业指导意见。选课时要首先保证修读必修课。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四)学生需按规定在限定时间段内选课、退课。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五)为确保学分制选课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建立以学分制选课模块和学籍管理模块为核心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教务处和各学院应根据选课管理办法的规定日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七、课程成绩考核

(一)学生修读的课程必须按学校规定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的教学要求制定。

(二)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确定学习进度、申请辅修、参加评奖考核的依据之一。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成绩

等第成绩

课程学分绩点

90100

A

4.0

8589.9

A-

3.7

8284.9

B+

3.3

7881.9

B

3.0

7577.9

B-

2.7

7274.9

C+

2.3

6871.9

C

2.0

6567.9

C-

1.7

6465.9

及格

D

1.5

6063.9

D-

1.0

60以下

不及格

F

0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Σ课程学分

(三)课程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应同时记载,归入学生档案。

八、补考、重新学习与免修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必修课须重新学习原课程;选修课可重新学习原课程,也可另选其它课程修读。

(二)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原则上应按时上课;学生不满意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允许其重新学习。学生参加课程重新学习必须经选课确认并按收费标准缴纳重新学习费用。

(三)根据专业特点,在遵循管理程序的条件下,对有关课程实行免修制度。免修有免听免考和免听不免考两种形式。

1.上一学期各科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3的学生,如果已经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在该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末向所在各学院(系、部)提出课程免修申请,经批准并参加统一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者可获准免修;免修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得免修。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同意,各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可获准免去有关课程的课堂听课而直接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学习,或直接参加期中和期末考核。

1)以前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2)经免修考核,其成绩在75分以上者。

各类选修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各种实践性环节课程不得免听。

九、毕业与授予学位

(一)学生修满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并达到学校毕业的基本要求,可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应该对学生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做出具体要求。

十、学业指导制度

为加强学生的学业指导,学校实行专业导师制度。凡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在职教师和教辅人员都可承担本科学生学业指导工作。

专业导师的职责、待遇以及考核方法等另行规定。

十一、学分费用及收费管理

(一)学校实行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费,每单位学分收费标准为:入学学年学费×4(年)/总学分数。每学年初预交本学年学费,根据学生在该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数结算学费并向学生公布。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直至毕业(结业)离校时结清。

(二)未履行交费义务者,不能取得相应学分。

十二、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自202091日起施行。有关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要求,课程成绩考核及学分绩点,补考、重新学习与免修等的规定从2020级(秋)全日制本科学生起实施。

(二)本实施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本科教育阶段学分制实施方案》(沪商院教〔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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