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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修订)
2020-09-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规模,提高层次,支持和鼓励更多外国优秀学生、学者来校就学,根据《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沪教委外〔2015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沪财教〔201555号)精神,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学金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A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B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奖学金资助标准请见附件。

第三章 申请资格、时间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申请就读于上海商学院的外国留学生;

(二)申请人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1. 申请攻读学士学位的,须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5周岁。

2. 申请本科预科学习的,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达到本科录取院校预录取通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3周岁。

(三)申请人的汉语语言水平要求

申请人汉语水平至少应该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须提供新汉语水平考试4级证书),申请本科预科学习者,汉语水平应满足上海市预科学院对申请者语言的相关要求。

(四)申请人获得中国政府或其他组织奖励资助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5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可在留学上海网站下载),并完成网站申请流程。

 (二)有效普通护照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同时提供本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在职证明。艺术设计类申请者,需提供2幅近期作品原件。

 (四)来华学习或研究计划。

 (五)需提供毕业院校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

 (六)健康证明。

 (七)新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

 (八)其他相关证书或材料(复印件)。

 不论录取与否,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第四章 评定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一)正常在校注册学习的自费外国本科生以及预科生,并且上一学年度没有申请过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

 (二)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学年度或高中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五)申请当年没有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中国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成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担任秘书长。

(二)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递交至相关院系再次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材料报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申请者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进行答辩,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

(四)奖学金评定结果将于10月至11月期间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录取及通知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将书面通知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的申请人,并确定申请人是否就读。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将《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新生报到通知》寄给申请人本人。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来沪后不得变更录取院校,原则上不得变更学习专业及学期期限。

第六章 年度评审

 第十三条 对获准在上海商学院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每学年评审一次,以决定是否继续向其提供下一学年度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年度评审内容

 (一)学习成绩。本学年度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

(二)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三)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 年度评审程序

 (一)奖学金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领取、如实填写并按时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二)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将收集的《评审表》提交至委员会,委员会将奖学金生的年度学习成绩、学习态度、考勤情况、行为表现、奖惩情况等综合评审。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生资格。评审不合格者,从下一学年度起将被中止或取消奖学金生资格。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均应接受年度评审,否则,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商学院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文件沪商院外201636号《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废止。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手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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