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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2020-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点部分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19110号),结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是指对学校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除外),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资产报损、调拨方案以及资产报废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予以审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审核处置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学校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及备案。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校内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自主处置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为除房屋、土地、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自主处置限额人民币300万元(不含300万元)。

第六条 学校自主处置的固定资产的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内的无偿调拨(划转)。

(一)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或使用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流程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废

1.保管人申报。固定资产保管人登录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申请;

2.部门审批。固定资产保管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对待报废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清点,根据清点情况汇总填写《上海商学院资产设备报废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对报废申请单进行审核;

3.资产处审核、回收。资产处对报废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资产处根据报废申请单补齐固定资产条形码,组织实物回收工作。

4.校级审批。资产处汇总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5.残值评估。由学校资产处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我校待报废资产进行残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6.上级备案。学校将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相关材料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7.报废设备处置。通过拍卖、询价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

8.收益上缴。学校自主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收入情况;

9.资产销账。资产处在财政平台上对报废资产进行资产销账。资产销账后,资产处出具相关凭证供学校财务处销账使用。

(二)报损

1.由资产保管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出具处理意见后提交至资产处;

2.资产处汇总审核相关材料;

3.资产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4.资产处将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相关材料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5.资产处在财政平台上对报废资产进行资产销账。资产销账后,资产处出具相关凭证供学校财务处销账使用。

 

(三)无偿调拨(划转)

1.资产处在上海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资产的单据处理;

2.资产处汇总相关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3.资产处将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相关材料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汇总材料

(一)资产自主处置备案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上海商学院部分资产报废评估报告》(针对资产报废);

(四)《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会关于资产处置的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文件

1.报损:《上海商学院部分资产报损鉴证报告》、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及处理意见、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毁损情况说明,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受灾证明等;

2.无偿调拨(划转):无偿调拨(划转)情况说明、学校批准文件、转入方的接收证明等。

第四章 公开处置及收入管理

第九条 学校自主处置报废资产,应当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报废处置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学校自主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在扣除一定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措施

第十条 资产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资产处置行为的合规及合理性,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自主处置行为进行审计,纪委(监察室)负责监管自主处置事项的全流程,确保资产处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在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其他造成学校和部门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完善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完善规章制度建设。本办法是规范学校固定资产自主处置的基本文件,为了提高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加强物资设备运用的充分性,切实保障学校固定资产不受损失,与其相配套的固定资产管理文件详见《上海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上海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上海商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上海商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上海商学院仪器设备保管、使用、借用、调拨管理办法》《上海商学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

(二)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资产处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梳理分析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以及主要风险点,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编制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手册。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信息化,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管理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级相关规定如有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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