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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0-09-01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上海市教委下拨的专项用于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管理能力和工作质量的经费。资金使用方向包括: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各项工作,加强学校马克思主义学科内涵建设,加强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深化“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实践探索、研讨交流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 支出主要费用内容包括:

(一)场地租赁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研究等产生的场地租赁支出。

(二)差旅费:主要用于开展相关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含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材料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支出。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等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知识产权事务等支出。

(五)劳务费:主要用于直接参加项目人员(非我校在职人员)的劳务性支出。

(六)专家咨询费:主要用于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支出。

(七)培训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培训的支出。

以上相关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上海市和我校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根据市教委高校思政工作有关要求以及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任务清单,在市教委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按照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预算。

第六条 专项经费预算需要进行评审,评审由学校宣传部、财务处组织,采取校内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校外评审的方式,预算评审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评审确定一般不予调整,应严格按照已报市教委备案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需将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市教委审核。

第八条 项目承建部门(学院)或负责人要按照预算和实施计划,实施推进经费执行。专项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成。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经费预算年末未执行完毕的资金,应按照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报备内容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上海市教委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是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校内项目承建部门(学院)或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年度结束,学校将对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报送市教委。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外,限期追回已拨付的经费,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宣传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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