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招投标工作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货物、服务、工程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明确我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上海商学院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组织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购置的,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物资、软件与服务类项目。基建与修缮工程预算金额在5-10万范围,由学校进行的招标入围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监察主体是指履行行政监察职责的学校监察室及各级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 监察主体开展日常监督监察的方式为抽查式再监督再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监察对象为参与学校货物、服务、工程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监察主体的职责
第六条 监察室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学校制定的采购与招标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对招投标工作进行抽查式再监督再检查的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规的信访举报并进行问题线索处置;
(五)书面或口头提出监察建议,指导和督促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重点是指导和督促建立完善招投标工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监察室纪检监察干部根据本部门工作安排统一组织对全校招投标工作进行抽查式再监督再检查;
(二)二级学院所属纪检委员在监察室和所属学院领导和指导下对本学院参与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抽查式再监督再检查;
(三)职能部门党组织所属纪检委员在监察室和所属党组织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对有关部门参与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抽查式再监督再检查;
(四)各级纪检监察干部根据监察室的统一组织进行交叉式再监督再检查。
第三章 监察的内容和途径
第八条 监察主体可以对以下事项实施抽查式再监督再检查:
(一)招标项目是否立项,经费来源是否落实,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合规;
(二)应该招标的项目是否招标,是否存在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三)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会审,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确定其入围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四)对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五)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六)评标专家的产生是否按程序产生,是否保密;
(七)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投标文件是否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和按规定密封,各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解决开标过程中的异议及其他问题是否合法合规;
(八)评标工作是否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委及工作人员有无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的现象;
(九)定标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有无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定标的现象;
(十)项目合同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会审;合同变更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只有预算价而没有标价的招标项目,评标过程是否进行商务谈判;
(十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十三)招投标代理单位是否认真;
(十四)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否建立健全了工作管理制度尤其是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并切实执行;
(十五)其他可以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监督主体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和途径实施抽查式再监督再检查:
(一)现场(可通过视频)参与评标专家的抽取、现场评标、商务谈判等招标过程的重要环节;
(二)调阅查看立项报告、招标文件、专家评分表、公司材料、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需要的话对有关材料进行拍照或复印;
(三)视情约谈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回访投标人;
(四)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根据是否属于纪检监察问题线索范围进行分类处置,如属于纪检监察问题线索范围则直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如不属于,则转有关部门处置;
(五)开展专项检查,听取招投标管理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汇报。
第四章 监察主体的义务
第十条 监察主体的主要义务: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熟悉招投标方面的业务知识;
(二)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学校的利益;
(三)廉洁自律,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不违规干预和影响招投标工作;
(五)纪检监察干部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党纪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应该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由部门或个人指定承接单位,以及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泄露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其他秘密的;
(四)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和评委为投标人说情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好处,干扰招标工作的;
(六)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没有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没有及时提供监督所需信息,造成监督缺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二条 凡是擅自变更合同,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校外评委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十四条 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围资格;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学校保持追索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再允许其参加学校的投标。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 海 商 学 院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