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等文件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规范要求,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重大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方案。
(二)概念界定
本方案所称的心理危机,是指学生遭遇有重大心理影响的事件或境遇,用常规方法无法有效应对,进而引起急性的认知、情感、躯体和行为等方面的失衡或危险状态。
本方案所称的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当事人尽快恢复心理功能、安全度过危机的**人过程。包含协助危机当事人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预防心理危机复发及心理危机状态蔓延的危机后干预。
(三)工作对象
凡在校学生表现出以下倾向或行为,均为本方案所规定之工作对象:
1.有自杀或伤害他人的言论、企图,可能对自身、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2.在新生入学心理测试中筛查出并经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疾病、伤害自己或他人倾向的学生;
3.因学业、毕业、就业等相关压力引发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学生;
4.因家庭纠纷、个人感情危机或人际关系冲突等出现剧烈情绪波动和言行异常的学生;
5.因经济困扰引发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6.被医疗机构诊断为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的学生;
7.出现严重饮食、睡眠障碍的学生;
8.罹患严重躯体疾病且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9.因灾难事件或他人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出现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10.因违法违纪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11.因其他应激因素引发的情绪或言行明显异常的学生。
对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应予以重点关注。
(四)工作原则
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危机干预工作,应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促进学生发展。
2.关爱生命。危机干预工作应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后果。
3.整合资源。危机干预工作应在学校有关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整合校内外各方力量,尤其是学生的家庭资源,形成合力。
4.快速反应。学校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在面对危机事件或征兆时,均应立即作出积极响应,协同合作,尽可能减少伤害或不利影响。
二、 组织体系
(一) 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本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学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学工部(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办、宣传部、教务处、团委、保卫处、后保处(含校医务室)、信息与网络中心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或书记助理)、院区高职办主任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工作;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一旦发现重大危机事件立即启动“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置进行决策;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工作体系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院区相关工作由高等技术学院统一负责,下同)及相关部门实施危机干预工作,为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学生辅导员(含班主任,下同)等相关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本二级学院危机干预工作,对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预防、处理、监控和信息上报,对本二级学院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学校的危机干预工作;二级学院其他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协助、配合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党委宣传部、校团委、信息与网络中心分别利用网站、校报、电台、电子公告系统、新媒体等媒体平台,加强心理健康宣传,营造健康向上、关爱生命的良好舆论氛围;参照《上海商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沪商院办[2013]36号)》,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的新闻宣传、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保卫处负责安排安保人员参加学校关于心理危机干预方面的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人员的警觉;配合各二级学院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以及对事发现场的勘察和保护、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不良刺激,协调配合有关方面对事件调查处理等。
教务处支持并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管理,负责学生学业问题相关危机信息的及时通报、预警,处理涉及心理危机学生的学习和考试等相关事项。
后保处负责对具有潜在危险地点或地域的预防性管理;对教学楼、宿舍管理员进行相关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加强楼层管理,楼层管理员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时要谨慎处理,及时报告;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后保处负责落实危机学生的相关生活保障。
校医务室负责对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及时干预或转介常接诊中发现的心理危机学生,及时审核、办理因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治疗学生的转院手续及医疗费报销,并对医务室医护人员进行防治心理危机和精神疾病的知识与技能培训。
校团委负责对学生干部和学生团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支持并指导大学生心理社团、班团组织在校园内营造关爱生命的氛围。
学校其它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全校所有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关心、关注并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参与或配合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
学生层面,成立由心理委员、班干部、楼层长、寝室长等组成的学生骨干队伍,在相关教师的指导下协助参与危机干预,实施朋辈互助。
(三)专家团队
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组织聘请校内外心理咨询与治疗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必要时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判断评估、提出干预建议,或直接参与危机干预工作。
三、 工作机制
(一)培训与宣传
1. 专兼职心理辅导员的培训
各二级学院须设立负责心理专项工作的辅导员1-2名,由专职辅导员且获得心理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备案。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应定期组织辅导员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或组织校内外专家、专业人员进行案例讨论与督导活动,并将参与培训情况作为其工作考核指标。
2. 心理健康宣传与心理支持系统构建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须通过各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及心理讲座、学生心理社团、团体心理辅导、心理情景剧、朋辈心理互助等形式,在学生中长效、常态地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并知晓心理危机及其表现形式,掌握帮助和关怀出现心理危机的同学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学会自助与助人。
(二)早期预警
1. 心理健康普查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对筛查出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登记,并及时进行必要的约见会谈,同时及时与二级学院沟通,以便多方共同关注或予以帮助。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应将心理健康普查报告及时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和学校领导小组。
对于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的相关材料和结果,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2. 心理健康报告
学生辅导员须密切关注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每位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定期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必要时须与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跟进。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学生辅导员须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门报告,并知会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或请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处理。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须立即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并酌情与学生家属沟通。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或被告知学生出现或可能出现心理危机时,应及时联系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或辅导员;对于事态复杂、严重或难以独立处置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二级学院或心理咨询中心的报告后,须对危机进行判别和评估,并据此决定是否上报学校领导小组。
3. 心理危机评估
学生辅导员应参照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表现指标,及时与班级中出现类似表现的学生进行深入会谈。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和二级学院辅导员对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中发现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或相关人员上报的可能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须尽快约见做进一步的个别访谈,并详细记录谈话内容及个人的初步评估意见。在此过程中,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与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须保持畅通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尽可能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以对学生状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必要时,应邀请专家组成员对学生心理案例进行会诊,或建议转诊/转介至市(区)精神卫生中心或综合医院的心理科。
相关人员对相关记录材料须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4. 信息管理
对危机干预的工作对象,学校心理咨询中心、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须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实行常态关注和定期评估,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二级学院通报。
对于不愿意接受个别心理咨询的危机学生,由辅导员进行动态管理,记录相关信息,及时向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或各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报告,心理咨询中心须及时补充相关信息,更新数据库。
5. 常规心理援助系统
学校须利用各种渠道向全校师生宣传校保卫处值班电话、校医院值班电话、校心理咨询中心的联系方式及心理危机援助社会资源。
(三)干预实施
1.心理危机三级分类
根据心理危机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和产生影响将大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划分为以下三级:
(1)Ⅲ级危机:常见心理问题
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具有较大的潜在心理问题。
近两周来情绪低落抑郁者,以及高度的焦虑、紧张、丧失、空虚感,且可伴随恐惧、愤怒、罪恶、烦恼、羞惭等;
有自杀史,但已经回归正常生活者;
近期遭遇重大生活事件打击,出现心理、生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
家庭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
身患严重疾病(费用很高,难以治愈等);
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
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
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等);
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
家庭亲友中有自杀或自杀倾向者;
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周围的人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尤其是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家庭、室友或朋友的关系者;
行为方面,不能专心学习工作或劳动;回避他人,拒绝帮助;
躯体方面,有失眠、头晕、食欲不振、胃部不适等;
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如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恶化,难以有效得到家人、朋友的支持,与周围人的情感联系被破坏;
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2)Ⅱ级危机:心理危机问题
发出下列警示讯号之一的学生,已出现显著地心理危机,极易采取极端行为。
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办法, 直接或间接地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并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的念头者;
行为突然发生明显改变者,如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
情绪突然发生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边缘型人格障碍者等)的临床表现者;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或反社会行为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学习出现异常的学生,如入学时高分低录得学生,出现多科不及格的学生,重修多门功课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性格内向、经济贫困且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
(3)Ⅰ级危机:已发生极端行为
出现下列状况之一的学生,已经实施了极端行为,并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自杀身亡者;
自杀未遂者;
出现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状,完全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者;
出现严重的攻击性或反社会行为,对他人构成严重威胁或伤害,对社会秩序已构成严重威胁或破坏者。
2. Ⅲ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经二级学院心理辅导员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可邀请专家组成员)评估,对符合Ⅲ级危机干预工作对象的特征,但仍有正常学习、生活的意愿和能力者,即启动本级预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辅导员——组织成立学生监护小组,并与监护小组一起对当事学生进行全面安全监护,关注其情绪与行为状况的变化。一般情况下,至少每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报告一次,并可要求二级学院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协助;发现突发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二级学院领导,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并经二级学院领导决策后联系学生家长;辅导员须教导参与监护的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
二级学院——召开二级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及时将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学生工作部(处)。预案实施期间,二级学院应指定一名老师作为联系人,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该联系人向二级学院负责,协调和落实预案。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专业人员以适当的身份与学生谈话,初步判断和评估其心理状况及其严重程度,同时评估有无必要邀请精神卫生专家共同介入。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也应对二级学院的帮助计划进行技术指导,提出专业意见。
预案启动后,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指导意见,应及时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若家属提出来校陪护、离校治疗、药物治疗、拒绝药物治疗、休学或其他要求的,上报学生处。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二级学院及心理咨询中心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或协调;必要时召集学校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保卫处、校医院和家长等磋商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直接指挥当事二级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3)预案转归
经二级学院书面申请,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意见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本级预案正式解除。
经二级学院书面申请,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后认为需提高预案级别的,由心理咨询中心将书面建议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并书面知会当事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提高预案等级,本级预案正式解除,同时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必要时,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启动更高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部(处)留存书面材料,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
(4)流程图
3. Ⅱ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学生经学院心理辅导员或学校心理咨询中心与专家组成员初步评估,属于危机干预的适用范围,不能或基本不能正常学习、生活,或对学习、生活明显缺乏兴趣,由二级学院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或根据事态发展选择直接启动Ⅰ级预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二级学院——立即召开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会议,安排预案实施事宜,并在预案启动后12小时内将部门与人员职责书面报送学生工作部(处)。二级学院负责人(或学生工作负责人)应亲自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对二级学院内相关报告事宜落实决策,对突发或紧急情况落实处置。二级学院安排当事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班干部对学生进行24小时全程监护(本监护应实施至与学生家属作安全责任移交,或启动本级以下预案之时,包括学生住院治疗期间)。一般情况下,二级学院每24小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书面报告1次;出现二级学院难以独立处置的突发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辅导员应要求相关学生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信息扩散。同时,辅导员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校园网、社交网、公众网等)上的信息动态,谨防影响扩散,在必要时会同宣传部、团委、信息与网络中心等部门妥善应对。
预案启动后,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要求前来二级学院。家属赶到后,辅导员向家属详细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并请相关学生(同学、室友、朋友等)介绍当事人近期的异常表现,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介绍自己的初步判断,讨论初步干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若初步干预方案认为学生的情况需要转介到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由二级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和家属协商,由监护人陪同学生到市(区)精神卫生中心问诊。也可由学校邀请市(区)精神卫生中心1至2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来校出诊,医生来校后应先由教师、同学和家长介绍情况,再与学生面谈,评估学生的精神状况。而后,二级学院要召开协调会讨论确定最终方案,并形成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可包括学校前期的工作、对问题的评估意见、下一步行动的方向、家长应尽的义务、二级学院应尽的义务等。
若家长拒绝带学生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诊断或治疗,则直接在会上与家属讨论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形成书面意见,与会各方签字。
若家属同意带当事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二级学院老师可协助家长尽快办理休学手续或由家属撰写委托书委托二级学院相关老师全权办理学生休学的相关手续,以便于家长尽早带学生回家休养或治疗。在家长和学生动身回家之前,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应与家长详细讨论学生回家后的康复方案。
若家、校双方讨论确定学生最终继续留校学习,则二级学院须将潜在风险以及家长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必须承担的义务一一告知,并在书面意见上做清晰表述。
二级学院辅导员针对当事学生开展个别工作,并指导班干部和其他相关学生如何帮助当事学生,如何进行危机预防。对于引发当事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二级学院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必要时联系学生工作部(处)帮助协调解决。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根据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的报告,协助制定干预方案,并对心理干预各环节中的具体专业问题进行指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心理咨询中心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的报告,对预案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安排学校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或直接指挥当事二级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保卫处——必要时派出安保人员配合相关工作。
针对事态发展,由学生工作部(处)决定是否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
(3)预案转归
经二级学院申请,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的评估后,认为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本级预案正式解除,或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本级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突发或紧急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通知当事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启动I级干预预案。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退学等)下,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部(处)留存书面材料,立即向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4)流程图
4. Ⅰ级干预预案
(1)预案启动
在任何情况下,一旦出现即将进行、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毕的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及校园安全的事件,相关部门或个人在确认无误情况下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报告,由学生工作部(处)立即启动本级预案。
(2)部门及人员职责
事件发生于校园内的,二级学院立即通知学校保卫部门前往现场,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二级学院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赴现场对预案的运作进行协调、处置,与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保持即时联系。如已有人身伤害发生,立即由二级学院及保卫部门共同派人陪护,送至最近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救治。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学生工作部门积极配合。事件发生于校园外的,二级学院应配合好相关机构对事件的调查、处置。
预案启动后,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指导意见,立即向当事学生家属说明情况,并与之协商处置事宜(如果是电话协商的,应保留电话记录)。对于自杀未遂或有人身伤害行为的学生,应按照程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干预方案,包括建议其家属办理休学或退学等手续。
对于引发危机事件的人、事或特定情景等刺激物,二级学院应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消除、阻断或隔绝;或联系学生工作部(处)帮助解决。
学校心理咨询中心——与二级学院辅导员共同开展紧急心理疏导;必要时协调安排学校其他心理咨询专业人员或专家组成员参与危机干预。应同时安排专业人员对其他相关学生做好预防性危机干预,注意根据学生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进行适宜的、针对性的干预和疏导。
学生工作部(处)——与二级学院保持即时联系,对预案实施进行监控,并立即通知学校保卫部门作好相关工作;安排联系学校内外相关部门参与危机干预,必要时赴现场指挥当事二级学院的危机干预工作。
本级预案启动后,学生工作部(处)立即上报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如有必要,由学校领导小组或其负责人直接指挥危机干预工作。
(3)预案转归
经工作协调小组对危机状态评估,认为学生已经相对稳定、安全,可解除本级预案或降低预案级别的,本级预案正式解除,但须同时启动较低级别的预案。
特定情况(如当事学生亡故、退学等)下,学生工作部(处)可直接解除本级预案。
本级预案的启动和转归,应由学生工作部(处)留存书面材料,立即向学校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
(4)流程图
5.信息监控与保密
危机干预预案启动期间,学生工作部(处)应对校园内外信息传播进行监控:对内联合二级学院向其他学生作好信息传达工作,避免谣言传播和其他不利后果产生;对外会同学校宣传部、团委、信息与网络中心,准备好可能向上级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如公安、媒体)进行汇报、说明的有关材料。
必要时,学校领导小组直接对信息监控工作进行领导,正确引导媒体对学校严重突发事件的报道,避免其因不恰当或过度的渲染而产生不良影响。
参与危机干预的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严禁私自在网上或向大众传媒发表言论。
(四)危机后干预及相关处置
1. 对当事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1)学籍管理
对于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要向学校提供由二级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咨询科医师提供的康复证明,并由学校指定的合作医院鉴定确已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与此同时,应以书面方式确定家长的监护职责。
(2)系统干预
二级学院应密切关注心理康复后复学的学生,对于自杀未遂的复学学生尤需密切关注。二级学院须妥善安排复学学生的生活学习,引导其他同学与其正常交往,了解其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通过周围其他同学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定期向学生工作部(处)、心理咨询中心报告,与当事学生家长联系,反馈学生在校表现,敦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
心理咨询中心要将心理康复后复学的学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提供康复期的心理咨询服务。
2. 对其他学生的干预和处置
在重大危机事件期间,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各二级学院通过团体辅导、个别交流、公开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和方式对相关学生或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缓解心理压力,减轻危机造成的恐慌情绪,防止危机蔓延。
3. 备案和归档
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资料收集与证据保存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人员联系的重要电话录音、谈话录音、书面记录、往来书信、照片图片、电子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重大危机事件结束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学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等的复印件)及时予以分析,出具详细报告,以备今后参考,同时提供给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四、 附则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本着心理健康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二级学院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在预案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国家法律法规,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沪商院学〔2014〕241号)废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9年5月10日